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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微外贸企业银行贷款(秦贸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2 19:34:57     0
陕西省中小微外贸企业银行贷款(秦贸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西安市委金融办、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聚力打好外贸拓展硬仗,助推我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6]9号),经研究,决定在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陕西省中小微外贸企业银行贷款(秦贸贷)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陕西省中小微外贸企业银行贷款(秦贸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 5月28日

陕西省中小微外贸企业银行贷款(秦贸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风险补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聚力打好外贸拓展硬仗,助推我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6]9号)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秦贸贷”是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在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的子项目。贷款对象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纳入“秦贸贷”支持对象白名单的中小微外贸企业。

第二章 合作银行确定

第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发布“秦贸贷”合作银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意向银行由其总行或省级分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按照本细则及申报通知要求开展评审,择优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

(一)积极创新外贸领域相关金融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国际结算服务基础的金融机构;

(二)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外贸中小微企业数量大、贷款多、利率低的金融机构;

(三)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专属服务,设立专项信贷资金、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执行专项优惠利率,金融支持力度大、服务企业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省商务厅与合作银行、托管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原则上合作期限为3年。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对合作银行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合作资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合作银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安排、审核拨付省风险补偿资金;参与合作银行遴选、考核评价与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发布并动态管理“秦贸贷”支持对象白名单;牵头开展合作银行遴选;审核合作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组织实施合作银行考核评价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 省委金融办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信贷投放,加强政策宣传与银企融资对接;参与合作银行遴选、考核评价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建立健全“秦贸贷”工作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放款效率,做好企业融资服务;与中小微外贸企业自主对接,独立审核、发放贷款;按季度向托管机构报送贷款投放、不良贷款等数据;如实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风险处置及追偿资金清算返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数据核查、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负责按季度统计合作银行“秦贸贷”业务开展情况,并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受理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运行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章 补偿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省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可对“秦贸贷”采取设定年度投放额度上限、实施余额管控等措施。“秦贸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秦贸贷”为三年期(含)以内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对于以信用方式投放的“秦贸贷”,利率不高于一年期LPR+80个基点;对于以抵押和质押等方式投放的“秦贸贷”,利率不高于一年期LPR+50个基点。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贷款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以信用方式投放,企业无需提供抵押、质押和担保措施;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可追加其他抵押、质押措施。

第十六条 补偿条件。“秦贸贷”风险补偿对象为确定的合作银行,申请补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秦贸贷”白名单企业,且为签订合作协议后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贷款符合本细则关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要求;

(三)贷款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严禁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及资本市场投资等非生产经营用途。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认定与补偿标准。“秦贸贷”贷款本金逾期满90天仍无法收回,且合作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立案通知书;或贷款虽未逾期满90天但已进入司法追偿程序的,认定为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可启动风险补偿申请程序。对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按以下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一)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合作银行先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保险机构赔付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损失的,给予贷款实际本金损失70%的风险补偿;

(二)单户500万元(含)以内的“首贷”企业融资,补偿比例为70%;单户500万元(不含)一1000万元(含)的“首贷”企业融资,补偿比例为60%;

(三)除以上两类情形外的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补偿比例为50%;单户1000万元(不含)一3000万元(含)的,补偿比例为40%。

第十八条 单户企业在“秦贸贷”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且不得在其他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子项目下同时申请贷款;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秦贸贷”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补偿流程。

(一)合作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包括风险补偿申请书,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贷款发放证明材料,以及逾期证明、不良认定、司法立案材料等其他必要材料;

(二)托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省商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

(四)省财政厅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在复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机构拨付省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条 追偿与资金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后,合作银行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追偿不良贷款。合作银行追偿或处置所得资金,扣除合理费用后,须在资金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风险分担比例返还至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并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秦贸贷”业务整体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超过4%;当合作银行“秦贸贷”业务不良率超过4%时,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待不良率降至4%以下,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研究同意后,恢复新增贷款投放。对合作银行“秦贸贷”业务不良率超过4%的部分,省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不良贷款率等,评价结果适时通报。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对“秦贸贷”风险补偿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动态掌握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骗取贷款、挪用贷款资金、违规使用贷款等情形的企业,合作银行立即终止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6]9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随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情况延续执行。

附件:1.“秦贸贷”风险补偿申请书(略)

       2.“秦贸贷”风险补偿通知书(略)

       3.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附件)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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