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本文将对以上公告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无人机企业梳理出口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出口顺利。
一、公告解读
(一)适用范围解读
1.1 本公告明确,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包括以下三类。企业应逐项对照,判断自身产品是否纳入适用范围:
类别 | 具体内容 | 示例 |
无人驾驶航空器 | 包括各类无人机整机 | 消费级航拍无人机、工业级无人机、植保无人机等 |
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各类无人飞艇产品及配套设备及零部件 | 系留飞艇、自由飞艇及发动机、载荷、通信模块、飞控系统等 |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用于干扰或反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备 | 电子干扰设备、高功率激光器等 |
1.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制物项
企业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初步判断:
•查看产品技术指标:对照2024年第31号公告列明的具体技术参数,判断是否属于列管物项;
•查询海关商品编号:管制物项有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
•咨询主管部门:对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的产品,建议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确认;
•寻求专业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法律顾问或报关代理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二)申报要求逐项解读
本公告的核心内容是出口申报的填报要求。以下按照公告条款顺序,逐项为企业解读操作要点:
2.1 出口物项识别与"备注"栏填报(核心条款)
这是本公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需要根据出口物项的实际情况,在报关单"备注"栏中进行分类标注。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 | 备注栏填写内容 | 后续要求 |
属于管制物项 |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管制编码 | 须提交出口许可证 |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指标接近 | "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 建议保留技术说明备查 |
用途不符合管制,但指标符合 | "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 建议保留用途证明备查 |
情形一: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如果您出口的无人机或相关物项属于2024年第31号公告列明的管制范围,必须:
• 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 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 向海关提交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出口的,将面临严厉处罚。
情形二:不属于管制物项,但指标接近
如果您的产品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如红外成像设备波长范围接近780纳米、惯性测量设备精度接近管制阈值等),即使最终认定不属于管制物项,也需要:
• 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避免因申报信息不完整引发海关质疑,导致货物滞留。
情形三: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指标符合
部分物项虽技术指标达到管制标准,但如果能证明其用途明确不属于管制范围(如民用航拍、农业植保等),同样需要:
• 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建议保留相关技术说明和用途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2.2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填报
除上述备注栏标注外,企业还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填报禁限管制相关信息:
• 查询路径: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参数查询"栏目查阅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 对照填报:根据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 快件/跨境电商: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项目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特性、用途等)
重要提示: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出口的,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2.3 收货人信息填报要求
本公告对境外收货人信息的填报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特别注意:
申报渠道 | 填报栏目 | 填报要求 |
一般贸易(报关单) | 境外收发货人 | 中文或英文全称 |
C类快件 | 收货人 | 中文或英文全称 |
跨境电商 | 备注栏 | 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全称 |
特别注意(跨境电商):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的实际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名称或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2.4 随附单据与信息一致性
不同出口渠道对随附单据的要求有所区别:
申报渠道 | 随附单据要求 |
一般贸易(报关单) | 须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 |
C类快件 | 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
跨境电商 | 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
2.5 信息一致性要求
本公告第五条特别强调,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以下材料保持一致:
• 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
• 物流信息(运输路线、承运人等)
• 实际出口货物情况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三)三种出口渠道的差异化要求
本公告针对三种常见的出口渠道分别规定了申报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对号入座:
要求项目 | 一般贸易 | C类快件 | 跨境电商 |
备注栏标注 | 必填 | 必填 | 必填 |
禁限管制识别码 | 专用栏目 | 规格型号-其他 | 规格型号-其他 |
完整税号申报 | 是 | 是 | 是(禁止简化) |
境外收货人全称 | 境外收发货人栏 | 收货人栏 | 备注栏 |
生产销售单位 | 按要求填报 | 按要求填报 | 须填实际厂家/销售商 |
随附单据 | 合同、发票、技术资料 | 可纸质/光盘 | 无需随附 |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出口渠道特点,制定相应的申报操作指引,确保不同渠道的申报工作均有专人负责、有规范可依。
二、无人机企业的法律风险
了解法律风险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前提。以下从行政、刑事及其他关联风险三个层面梳理无人机出口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或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情形 | 处罚措施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 |
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犯罪
(三)其他关联风险
• 企业信用降级:违规企业可能被下调海关信用等级,影响日常通关便利
• 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 国际制裁风险:违规出口可能导致企业被列入国际制裁名单,影响全球业务
三、企业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风险分析,我们为无人机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合规建议,帮助企业在本公告实施后顺利开展出口业务:
3.1 出口前合规审查清单
建议企业在每次出口前,按照以下清单进行自查: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产品分类 | 确认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查询管制编码 |
许可证 | 管制物项是否已取得有效许可证 |
申报信息 | 备注栏是否按规定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
收货人信息 | 境外收货人全称是否准确填报 |
最终用户 | 是否获取最终用户和用途证明(管制物项) |
单据一致 | 合同、发票、报关单信息是否一致 |
禁止性用途 | 是否存在用于军事/恐怖主义的警示信号 |
3.2 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建议企业建立系统化的出口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专门的出口管制合规岗位或部门
• 制定《出口管制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责
• 建立产品技术参数数据库,定期更新管制清单对照表
• 开展全员培训,确保业务人员了解出口管制基本要求
• 建立出口订单审批流程,高风险订单需经合规部门审核
• 保存完整的出口档案,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3.3 客户筛查与最终用户管理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是出口合规的核心环节。建议企业:
• 新客户筛查:对首次合作的境外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经营范围、业务资质
• 关注敏感信号:如客户对产品军事用途异常关注、拒绝提供最终用途信息、要求运往敏感地区等
• 合同约定:在出口合同中加入出口管制合规条款,要求客户承诺不将产品用于禁止性用途
• 最终用户证明:对管制物项出口,按商务部门要求获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 持续监控:建立出口后跟踪机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3.4 应急处置预案
建议企业制定出口管制合规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 发现申报错误的,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更正
• 收到海关质疑通知的,及时配合提供补充材料
• 发现可能涉及违规出口的,立即停止发货并报告主管部门
• 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协助
无人机行业在低空经济中市场份额较大,近年来在出口管制领域也纳入海关重点关注范围,本公告的出台是对2024年第31号公告在海关申报环节的操作细化,旨在细化出口申报填报要求,统一操作规范,为无人机出口合规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企业务必提早做好各项准备,提升出口合规的能力,产品才能顺利出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操作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