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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有新规!无人机行业企业出口要注意!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11 23:58:30     0
海关总署有新规!无人机行业企业出口要注意!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本文将对以上公告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无人机企业梳理出口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出口顺利。

一、公告解读

(一)适用范围解读

1.1 本公告明确,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包括以下三类。企业应逐项对照,判断自身产品是否纳入适用范围:

类别

具体内容

示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

包括各类无人机整机

消费级航拍无人机、工业级无人机、植保无人机等

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和部件

各类无人飞艇产品配套设备及零部件

系留飞艇、自由飞艇发动机、载荷、通信模块、飞控系统等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用于干扰或反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备

电子干扰设备、高功率激光器

1.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管制物项

企业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初步判断:

查看产品技术指标:对照2024年第31号公告列明的具体技术参数,判断是否属于列管物项;

查询海关商品编号:管制物项有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

咨询主管部门:对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的产品,建议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确认;

寻求专业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法律顾问或报关代理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申报要求逐项解读

本公告的核心内容是出口申报的填报要求。以下按照公告条款顺序,逐项为企业解读操作要点:

2.1 出口物项识别与"备注"栏填报(核心条款)

这是本公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需要根据出口物项的实际情况,在报关单"备注"栏中进行分类标注。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

备注栏填写内容

后续要求

属于管制物项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管制编码

须提交出口许可证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指标接近

"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建议保留技术说明备查

用途不符合管制,但指标符合

"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建议保留用途证明备查

情形一: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如果您出口的无人机或相关物项属于2024年第31号公告列明的管制范围,必须:

• 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 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 向海关提交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出口的,将面临严厉处罚。

情形二:不属于管制物项,但指标接近

如果您的产品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如红外成像设备波长范围接近780纳米、惯性测量设备精度接近管制阈值等),即使最终认定不属于管制物项,也需要:

• 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避免因申报信息不完整引发海关质疑,导致货物滞留。

情形三: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指标符合

部分物项虽技术指标达到管制标准,但如果能证明其用途明确不属于管制范围(如民用航拍、农业植保等),同样需要:

• 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建议保留相关技术说明和用途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2.2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填报

除上述备注栏标注外,企业还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填报禁限管制相关信息:

• 查询路径: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参数查询"栏目查阅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 对照填报:根据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 快件/跨境电商: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项目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特性、用途等)

重要提示: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出口的,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2.3 收货人信息填报要求

本公告对境外收货人信息的填报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特别注意:

申报渠道

填报栏目

填报要求

一般贸易(报关单)

境外收发货人

中文或英文全称

C类快件

收货人

中文或英文全称

跨境电商

备注栏

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全称

特别注意(跨境电商):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的实际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名称或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2.4 随附单据与信息一致性

不同出口渠道对随附单据的要求有所区别:

申报渠道

随附单据要求

一般贸易(报关单)

须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

C类快件

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跨境电商

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2.5 信息一致性要求

本公告第五条特别强调,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以下材料保持一致:

• 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

• 物流信息(运输路线、承运人等)

• 实际出口货物情况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三)三种出口渠道的差异化要求

本公告针对三种常见的出口渠道分别规定了申报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对号入座

要求项目

一般贸易

C类快件

跨境电商

备注栏标注

必填

必填

必填

禁限管制识别码

专用栏目

规格型号-其他

规格型号-其他

完整税号申报

是(禁止简化)

境外收货人全称

境外收发货人栏

收货人栏

备注栏

生产销售单位

按要求填报

按要求填报

须填实际厂家/销售商

随附单据

合同、发票、技术资料

可纸质/光盘

无需随附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出口渠道特点,制定相应的申报操作指引,确保不同渠道的申报工作均有专人负责、有规范可依。

二、无人机企业的法律风险

了解法律风险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前提。以下从行政刑事及其他关联风险三个层面梳理无人机出口的主要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或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情形

处罚措施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刑事风险
情节严重的出口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犯罪

其他关联风险

• 企业信用降级:违规企业可能被下调海关信用等级,影响日常通关便利

• 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 国际制裁风险:违规出口可能导致企业被列入国际制裁名单,影响全球业务

三、企业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风险分析,我们为无人机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合规建议,帮助企业在本公告实施后顺利开展出口业务:

3.1 出口前合规审查清单

建议企业在每次出口前,按照以下清单进行自查: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产品分类

确认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查询管制编码

许可证

管制物项是否已取得有效许可证

申报信息

备注栏是否按规定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收货人信息

境外收货人全称是否准确填报

最终用户

是否获取最终用户和用途证明(管制物项)

单据一致

合同、发票、报关单信息是否一致

禁止性用途

是否存在用于军事/恐怖主义的警示信号

3.2 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建议企业建立系统化的出口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专门的出口管制合规岗位或部门

• 制定《出口管制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责

• 建立产品技术参数数据库,定期更新管制清单对照表

• 开展全员培训,确保业务人员了解出口管制基本要求

• 建立出口订单审批流程,高风险订单需经合规部门审核

• 保存完整的出口档案,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3.3 客户筛查与最终用户管理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是出口合规的核心环节。建议企业:

• 新客户筛查:对首次合作的境外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经营范围、业务资质

• 关注敏感信号:如客户对产品军事用途异常关注、拒绝提供最终用途信息、要求运往敏感地区等

• 合同约定:在出口合同中加入出口管制合规条款,要求客户承诺不将产品用于禁止性用途

• 最终用户证明:对管制物项出口,按商务部门要求获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 持续监控:建立出口后跟踪机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3.4 应急处置预案

建议企业制定出口管制合规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 发现申报错误的,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更正

• 收到海关质疑通知的,及时配合提供补充材料

• 发现可能涉及违规出口的,立即停止发货并报告主管部门

• 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协助

无人机行业在低空经济中市场份额较大,近年来在出口管制领域也纳入海关重点关注范围,本公告的出台是2024年第31号公告在海关申报环节的操作细化旨在细化出口申报填报要求,统一操作规范,为无人机出口合规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企业务必提早做好各项准备,提升出口合规的能力,产品才能顺利出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操作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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