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讯概览 =
一、 公司商事业务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年5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6年5月1日施行
4.《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798号)2026年5月1日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年5月1日施行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26年5月1日施行
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5月1日施行
二、投融资业务领域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印发《关于强化进出口信贷支持 服务“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
3.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
4.上海商务委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部分涉企事项申办指引》
5.央行、外管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一、公司商事业务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年5月1日施行
这是自1993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文从278条增至310条,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和电子运输记录专节。创新变革主要包括:一是诉讼时效延长,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和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时效均由一年延长至二年,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我国海商事主体权利。二是船舶权利登记与抵押制度完善,新增共有船舶登记查询条款,删除抵押权同日登记同等受偿规则,与《民法典》衔接。三是承运人责任界定更清晰,明确实际承运人定义,新增卸货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的义务。四是海事赔偿责任与生态保护机制优化,不再将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完全排除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之外。
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聚焦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五类特殊情形,提供清晰审判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月1日施行
第一,园区化管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全周期管控,严禁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严禁通过互联网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在普通货物和邮件快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第三,应急授权下沉,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权限。
第四,对企业违法行为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6年5月1日施行
第一,养殖管理从"粗放"转向"绿色规范",强调生态环保与科学布局;
第二,捕捞管理从"宽松"转向"严管源头",实行更严格的捕捞许可制度;
第三,资源保护从"被动补救"转向"主动守护",建立渔业资源养护与补偿机制;
第四,涉外渔业从"模糊管控"转向"明确规范";
第五,监督管理从"零散"转向"系统";六是法律责任从"偏轻"转向"从严从重"。
此外,明确禁止使用有害饵料等有毒有害物质,严禁涉渔"三无"船舶作业。
4.《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798号)2026年5月1日施行
第一,商事调解组织界定为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监管重心转向资质审核;
第二,律师参与调解须通过"律所委派"机制,由律所指派律师担任调解员。
第三,禁止虚假调解,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允许境外调解组织在特定区域设立机构,试点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
第五.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年5月1日施行
第一,进一步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等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依法细化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明确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第三,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26年5月1日施行
第一,责任更加清晰。新规细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和配备要求,通过明确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责任到人”。
第二,管理更加到位。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机结合,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闭环管理,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第三,监管更加精准。根据特种设备的规模、数量、风险特点,分级分类,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而是“量体裁衣”,精准监督,靶向发力。
第四,服务更加优化。推行网上申报、在线核验,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登记流程更简便,办理效能大提升,真正实现利企便民、快捷高效。
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5月1日施行
第一,商品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应当到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并提交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二、投融资业务领域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一,上调外资银行境外贷款杠杆率:境内外商独资 / 中外合资 / 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由0.5 上调至1.5,港澳台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银行比照适用。
第二,上调进出口银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 上调至 3.5,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服务跨境融资与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三,优化间接贷款管理,支持 “走出去” 企业与外资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完善跨境资金风险管控。
2.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印发《关于强化进出口信贷支持 服务“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
第一,推动贸易创新发展。围绕开拓多元化市场、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用足用好进出口信贷工具,丰富完善适配新业态新模式的产品服务,做好全链条进口服务保障。
第二,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高水平开放平台建设三方面提出细化举措,支持进出口银行深度融入和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支持进出口银行聚焦共建“一带一路”多双边经贸合作重点领域,统筹做好重大标志性项目和“小而美”民生项目金融服务,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强化投融资服务保障。
3.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的通知》
《通知》要求为加快商务高质量发展,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提出6方面举措,涵盖优化货物贸易、培育外贸新动能、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引导产供链合理跨境布局、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同时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完善进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体系,中信保各营业机构优化各项服务,为企业开拓多元市场以及稳定生产经营提供风险保障
4.上海商务委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部分涉企事项申办指引》
第一,加大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力度并鼓励开放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所支持的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研究项目,按照规定予以补助。推进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跨境孵化服务。
第二,在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方面,细化科技创新进口免税、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跨境融资、股权激励外汇管理便利。
第三,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享受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制定需要纳入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清单以外的数据出境,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5.央行、外管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境外放款须由依法成立满1年、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且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以自有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放款,原则上期限为6个月至5年,利率、期限须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金额、余额应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第二,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编者团队简介

李欣 高级合伙人
·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 坤澜所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 +86 13262815329
主要执业领域:非诉法律业务(包括企业合规、内控制度建设、股权投融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以及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商事诉讼、仲裁及执行)。

施业祥 高级合伙人
· 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苏钰程 合伙人
· 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翟娥 合伙人
·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王丽文 律师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硕士
【编者按】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靠谱、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长期深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与公司、不良资产等领域,自2026年每月推送相关领域月度动态,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力所能及的专业支持。
本系列月度动态由坤澜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业务的资深律师牵头主导编撰,依托实务积淀,聚焦领域前沿,整合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典型案例及实务难点等内容。编撰中我们坚守专业严谨与实务导向,立足需求提炼要点,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兼具前瞻性与实用性的专业参考和实务指引,为大家了解领域动态、梳理实务要点提供一份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