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先想交代一下,为何要继续讨论五粮液,因为深挖之后看到五粮液背后的业务逻辑,这个业务模式已经带上了金融加持,这或许才是导致五粮液要冲减收入的底层逻辑。
我上一篇关于五粮液的文章,主要是想讨论C端消费品逻辑,但直接促使五粮液营收雪崩的,大概率是其多年打造的金融护城河。
一、先澄清:303亿到底是怎么“没”的?
2026年五粮液公告:
把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调减303.07亿;
官方口径:“调整收入确认核算、更谨慎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2025年年报附注中有两个新增二级明细
其他流动资产——监管商品49.07亿元(货还在仓库里)
其他流动负债——监管商品款项263.15亿元(经销商已打款,但未确认收入)
合计 312亿,和冲回的303亿基本对应。
二、买方信贷模式和“压货”什么关系?
买方信贷(财务公司+经销商)
• 模式:经销商缺钱 → 向五粮液财务公司申请买方信贷 → 用“拟采购的五粮液酒”做质押 → 钱直接打给五粮液销售公司 → 酒进安吉物流(五粮液自己的)监管仓 → 经销商卖多少、还多少、提多少。
• 风控:货物质押+集团差额回购兜底。
我参考了一些分析,五粮液财务公司曾发文《五粮液财务公司买方信贷模式助力集团主业销售》

买方信贷模式安排可能是这样的:
• 货物质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五粮液生产的名酒具备高保值、易变现的特点,质押货品价值稳健,足以覆盖全部贷款本息。
• 集团兜底强化风险防护:五粮液销售公司及集团为经销商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针对滞销质押酒水,品牌方还承诺兜底回购,形成双重风险保障。
• 完善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财务公司配套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从质押登记、价值评估到货品处置,全流程划定操作标准,做到有规可依。
风险闭环:未还款前,质押酒严禁经销商私自出库、销售,全程物流监管
买方信贷是“以未来动销为前提”的,可以这么考虑:
• 动销好 → 经销商回款 → 还贷款 → 提货 → 酒厂原来确认收入就有保障。
• 动销崩 → 经销商卖不出 → 还不上贷 → 不敢提货 → 滞留在监管仓/渠道的货越来越多,那么这些酒就成了一颗定时炸弹。
三、营收冲回本质是提升收入真实性
白酒行业调整周期中,五粮液一次性冲回超300亿收入,核心是其高杠杆、体内循环的买方信贷模式风险集中爆发,并非全行业普遍现象。
我查询了一些供应链金融模式,白酒行业并不是都像五粮液这样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因此五粮液的通过财务公司加持的买方信贷模式并非行业普遍现象。
除上述模式外,还可能包括如下几类:集团参股金融机构协同信贷模式,合作银行配套信贷模式。
典型模式如下:经销商直接与酒厂参股金融机构或外部酒厂的合作银行,以采购酒质押或信用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后放款给酒厂;质押酒存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仓,经销商还款后解押提货。在纯信用模式下,经销商可以把流水,订单开放给银行,银行以此提供授信。
核心特点:纯市场化操作、无隐性兜底。酒厂不提供担保、不参与贷款审批,仅负责供货;风险由银行独立承担,与上市公司完全隔离,不存在风险积压和收入冲回问题。
收入确认:严格遵循“控制权转移”原则,经销商提货并取得控制权后确认收入。(总之一句话不能"退货")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可见五粮液的兜底回购,在新收入准则下,就会被拿出来反复讨论,而五粮液董事长下马变成了一个契机。若前董事长不下马,后面继任的领导或许也不敢推翻这一套业务逻辑,只能逐步消化。但我想这个模式基本上难以为继了。我为什么有这个考虑,逻辑如下:
五粮液不敢大量压货,大概率已经有经销商不还款了。那么这就导致五粮液遇到一个困境,要么是最终导致财务公司暴雷,计提巨额信贷坏账(它是金融机构,有严格的银行五级分类要求计提信用损失)要么就是实际履行“差额回购”,无论怎么做,风险全回表。所以这次收入的大调整也是五粮液不得不为之举,早晚而已。
四、监管部门早已提示
证监会早已提示买方信贷模式确认收入需要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证监会《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卖方向买方提供资金、信用支持,有助于扩大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常见的方式如分期付款销售等。近年来,由于产能过剩、竞争加剧,卖方向买方提供资金、信用支持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对于上市公司为买方购买其商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交易,上市公司在未来面临代偿和无法追偿风险时,应综合考虑贷款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客户信用等因素,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个别上市公司在销售商品时为客户取得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报告期内已经出现了因客户不能如期归还贷款而要求公司代偿的情形,但公司未考虑上述因素,在后续向客户转移设备时仍然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
结合致同研究,在买方信贷模式下,涉及对客户信用风险、回购商品可能性以及回购价格等的分析和判断,收入的确认时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更进一步,对于买方信贷模式下附有回购义务的,也有明确规定,如下图所示

简单分析为集团签署了兜底回购(附有了有条件的回购义务)(符合上表2);其次客户是真买,不是租也不是资金平台(符合上表2中的不具有重大经济动因)——>得出五粮液和经销商的安排实际是销售退回条款。那么这套模式的逻辑就是五粮液必须销量好,一旦卖不掉,经销商就躺平不还钱,不提货,因酒本来就在五粮液的监管仓库里,实质就变成了"存货",也就是报表科目的其他流动资产--监管商品。
过去几年,五粮液依靠财务公司的买方信贷+渠道压货模式,用金融杠杆撬动经销商打款拿货,建立起了五粮液的金融护城河,快速做大营收和利润,铸就了高端白酒地位。但白酒行业深度调整下,五粮液普五不再能与茅台比肩,其本身的收藏价值大大缩水,终端动销疲软、批价倒挂、渠道库存高企,经销商无力再杠杆进货、还贷,买方信贷模式难以为继,五粮液主动把过去靠“压货+金融杠杆”堆出来的收入还原为真实经营情况,也是倒逼经营改善的应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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