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不可以。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直接要求硒鼓品牌必须为"A 品牌”,属于违法指定品牌的行为。采购人应提出具体的技术参数和功能性要求,例如:要求耗材与打印机兼容,“供应商承诺若因耗材质量问题导致打印机硬件损坏,需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及连带损失”等。只要其他品牌的硒鼓能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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