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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骗取贷款罪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06 14:45:57     0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骗取贷款罪
律关注 |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警示录【骗取贷款罪篇】

        企业的发展往往面临融资问题,而融资合规是企业经营的生命线。骗取贷款罪作为企业融资领域高发、易误判、后果重的典型罪名,已成为企业刑事风险的“重灾区”。为帮助企业守住融资合规底线、远离刑事追责,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判例与实务要点,梳理骗取贷款罪的风险场景及防控方案,为企业行稳致远提供保驾护航

一、罪名核心规范: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核心构成要件

1. 主体:单位或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高风险)

2. 主观:直接故意,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此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区别);

3. 客观:实施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4. 客体: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秩序与信贷资金安全

二、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2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司法判例

       参考案例一:(2023)桂01刑终2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

       法院认为:据此,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邱某平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确系使用欺骗手段,直至案发未予以偿还,但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邱某平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具体而言:其一,涉案公司在贷款时并非资不抵债或者没有偿还能力。其二,被告人邱某平等人没有将贷款肆意挥霍。其三,被告人邱某平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等逃避还款行为。综上,被告人邱某平、谭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参考案例二:(2017)内08刑终40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法院认为:骗取贷款罪不仅要关注骗取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应当进行实质把握。本案,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向银行贷款过程中,给银行提供的购销合同虽然是虚假的,申报贷款理由和用途也不一致,但足额提供了真实的抵押物,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抵押物变现也可以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该笔贷款到期全部归还,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案例三:2021)皖刑终9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

        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两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1.72亿余元未予偿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公司虽无非法占有目的,但两公司分别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夸大公司经营规模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进而以虚假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等方式骗取银行发放贷款,获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后至案发1.72亿余元未予偿还,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二审法院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定性作出前述判决

四、实务核心认定要点

      1、欺骗手段的刑法认定并非所有材料瑕疵都构成刑事欺骗对于不影响银行实质判断的非核心信息不实不构成欺骗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审批放贷的,欺骗手段与损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欺骗。

      2、损失计算:刑事立案时为节点,仅限未归还本金,不含利息、罚息、违约金等间接损失。

     3、担保抵扣:有真实、足额、有效担保,且担保价值可覆盖贷款本息的,银行债权可通过民事实现一般不认定为重大损失。

五、企业高频风险场景这些行为极易入刑

(一)材料造假类

1、虚构购销合同、项目文件、贸易背景,伪造发票、出库单、物流凭证

2、篡改财务报表,虚增营收、利润、资产,虚减负债,虚构应收账款

3、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银行流水、资产权属证明

(二)担保违规类

1、使用虚假产权证明抵押/质押,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存单

2、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隐瞒抵押物已查封、冻结、权属争议

3、虚增评估价值,串通评估机构抬高担保物估值

(三)资金违规类

1、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炒股、理财、民间借贷、偿还高利贷

2、资金体外循环、回流关联方,形成“空转”,无真实经营投入

3、以贷还贷、倒贷过程中虚构交易,持续用虚假材料续贷

六、企业全流程防控: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合规”

(一)贷前:源头防控,杜绝造假

1坚守贷款材料真实底线实行法务+财务+业务联审,留存审核记录,责任到人,严禁伪造、变造、虚构贷款申请材料;

2担保合法规范提前审查,确保保物权属清晰、不隐瞒查封、抵押权属争议等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及实际价值的情况;

3量力审慎融资匹配企业经营规模与还款能力,不盲目大额融资

(二)贷中:专款专用,留痕可溯

1严格按约用款资金专户管理,流向与合同用途一致,不挪用、不转借、不用于高风险投资留存完整支付凭证、合同、发票、物流单,形成资金使用台账”;

2禁止违规倒贷以贷还贷、续贷时,不虚构新交易,不重复使用虚假材料保留与银行沟通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持续欺骗”

(三)贷后:积极履约,妥善处置

1按时还本付息按期履约,保留还款凭证,出现困难提前书面沟通,申请展期、续贷积极沟通,不失联、不转移资产、不隐匿账目,积极配合催收与核查

2、危机合规应对遇银行报案风险,积极清偿,争取立案前化解同时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固定无罪/轻罪证据

(四)内部机制:筑牢合规防火墙

1. 制度建设:制定《融资合规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性条款与责任追究

2. 人员管控:对财务、融资岗开展专项培训,强化刑事风险意识

3. 监督审计:定期核查融资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建立预警机制

4. 证据留存:融资全流程材料长期归档,沟通记录、还款凭证妥善保管等。

七、结语

       骗取贷款罪的本质是保护金融信贷安全,而非打击正常经营融资。企业只要坚守材料真实、用途合规、担保有效、完全可以在合法合规框架内实现融资发展。面对融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错、补正材料、清偿债务,避免小瑕疵演变为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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