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超出了投标人营业执照的范围,会被判定投标无效吗?
在日常的投标咨询中,不少投标人经常带着焦虑来问关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问题:“老师,这个采购项目里有个小配件我不卖,或者那个服务我没写在经营范围里,会不会直接导致我废标?”面对很多投标人这种对“经营范围”的过度敬畏,常常让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错失良机。事实上,将“经营范围”等同于“投标禁区”,是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那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超出了投标人营业执照的范围,会被判定投标无效吗?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不会的;但如果涉及国家限制/特许/禁止经营的项目,则会被判定投标无效。
我们先来看看官方给予的答复:国库司留言编号1714-3439069的答复:因此,原则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禁止超经营范围投标;不得仅以经营范围不符否决投标。国家限制经营:金融、证券、保险、烟草、食盐等需专项审批的行业。国家特许经营:危化品、医疗器械、药品、食品、民爆、特定工程资质等需要行政许可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如:毒品、武器、珍稀保护动植物等。除财政部国库司的留言答复之外,我们也可以参考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资格条件不含“经营范围必须覆盖项目”。《民法典》第505条: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否决投标理由(行政许可除外)。所以,我们就可以清晰的得出一个根本的法律认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本质上是企业具备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能力的备案,而不是限制企业只能从事这些活动的枷锁。在政府采购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和监管部门也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不能仅凭投标文件中的个别字眼与营业执照完全不匹配,就直接判定投标无效。真正审查的重点是在于供应商是否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实质能力。首先,经营范围不等于行政许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其次,政府采购看重的是履约能力,而非营业执照上的文字。采购人更应该关注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而不是供应商营业执照上写了什么。第三,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将经营范围作为门槛便属于是此类不合理条件。因此,超经营范围投标并不等于无效投标。如果不是许可类项目,则超范围投标并不会无效;而许可类项目,是看资质而不是看经营范围。所以除非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禁止经营的项目,否则政府采购中不可以以此为理由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