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穆宗继位后,用高拱、张居正之策,在内政外交上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隆庆元年(1567),朝廷同意福建巡抚涂泽民之请,解除“贩夷之律”,漳、泉之民“准贩东西二洋”(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东南沿海贸易很快活跃起来。
广东在隆庆前已开放贸易,而万历后广州对海外贸易的一些制度作了调整,并改革税制,吸引中外客商参加每年两季“交易会”,成为东方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
一、广州“交易会”
正德、嘉靖间,随着对外贸易转型的完成,广州形成一套联结海内外市场,特别是与澳门互相倚靠的贸易关系,直至万历初年仍运作如常。隆庆三年(1569)工科给事中陈吾德上《条陈广中善后事宜疏》谓:“满剌加等国番商素号犷悍,往因饵其微利,遂开濠镜澳以处之,致趋者如市,民夷杂居,祸起不测。今即不能尽绝,莫若禁民私通,而又饬保甲之法以稽之,遇抽税时,第令交于澳上,毋令得至省城,违者坐于法”(《明穆宗实录》卷三十八)。蔡汝贤《东夷图说》称:吕宋、天竺、咭呤、甘坡寨、回回、锡兰山、浡泥、彭亨、百花、顺嗒等国前来朝贡贸易,皆“附舶香山濠镜澳贸易”(蔡汝贤:《东夷图说》)。这是万历五年(1577)以前澳门贸易的情况。

由于澳门葡萄牙人不能公开到广州贸易,只能在澳门与各国通商,只向明朝缴纳船税,所有进出口货物税全部由下澳中国商人负担,结果反而对葡萄牙人有利,而不利于中国商人和广州贸易。为改变这种状况,广东官方从万历六年(1578)开始每年在广州举办一次“交易会”,万历八年(1580)以后改为每年举办春、夏两季“交易会”,准许各国商人(包括葡萄牙人)到广州贸易,把对外贸易从澳门转移到广州。
广州“交易会”依海上季风和番舶到港日期而定,一般在一月份和六月份,每次交易为两三个月。春季交易会主要展销从南洋、印度洋、欧洲运来的商品,同时售出运往印度等地的中国商品;夏季交易会主要销售从日本运来的货物,同时销售运往日本的中国商品。利玛窦在《中国札记》中写道:“葡萄牙人已经奠定了一年两次集市的习惯。一次是在一月,展销从印度来的船只所携来的货物,另一次是在六月末,销售从日本运来的商品。这些市集不再像从前那样在澳门港或在岛上举行,而是在省城本身之内举行。……这种公开市场时间一般规定为两个月,但常常加以延长。记述这种每半年一次的市集的原因之一是,它们为福音的信使们深入中国内地提供了最早的、唯一的通道”(利玛窦、金尼阁著,何高济等译:《利玛窦中国札记》,第144页)。
瑞典人龙思泰(Anders Ljungstedt)的《早期澳门史》也记述了广州“交易会”:“从1557-1578年,中国商人在澳门进行易货贸易,主要是以丝绸换取外国货物,承担进口货和中国出口货的货税。1578年,葡萄牙人成群前往广州。受议事会郑重委托处理该城市商贸事务的商人,带上4000两作为见面礼,拜见管理本地事务的官员,当船只满载启航时,还要奉上接近两倍于此的数目。这些来客理所当然受到关注。开始时市场每年开放一次,但从1580年起,根据两次不同的季候风,每年开放两次。贸易的经理人,从1月份起采购运往印度和其他地方的货物;从6月份起采购运往日本的货物。每年两个月,三个月,有时是四个月。进口的船货在估价后,以硬币支付税款,到1582年,则拒收银子。据一份旧文献记载,从1579年开始,葡萄牙人必须在广州缴纳出口税”(Anders Ljungstedt,An Historical Sh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Description of the City of Canton,Viking Hong Kong Publications,1992,p.72)。
葡萄牙人以惯用的行贿手法成为广州“交易会”的积极参与者。它与日本、马尼拉、暹罗、马六甲、果阿和欧洲的贸易都靠广州供应货物。1583年(万历十一年)2月12日罗明坚神父和巴范济神父在给耶稣会的信说:制台(指两广总督)“掌握着澳门的粮食供应,广州一年两次集市上葡萄牙的商品也控制在他手里,这就扼住了澳门所有居民的生命”([法]裴化行著,管震湖译:《利玛窦传》上册,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2页)。所以广州贸易与葡萄牙人关系最为密切。他们一方面运来白银,用以购买珍贵的丝绸、瓷器、麝香、珍珠、宝石、砂糖等中国产品,另一方面则运来欧洲的毛织物,印度的琥珀、珊瑚、象牙、白檀、银块、银货等,其中以胡椒为大宗,投放广州市场。葡萄牙人在广州贸易中获利也最大。
崇祯末年(1637-1638),葡萄牙耶稣会士奥伐罗·塞默多(Alvaro Semedo,汉名曾德昭)指出:广州是“中国最开放和最自由的交易地点”。每年两次交易会期间,“中国大部分最好的商品都由此处运往各地”([葡]曾德昭[Alvaro Senedo]著,何高济译:《大中国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前来广州贸易的不仅仅是葡萄牙商人,还有东南亚、印度各国客商,他们也运来各自的商品。因而广州交易会商品种类繁多,交易量也极为可观。当时荷兰人说:中国商人运往广州市集上的货物数量是如此之大,以致葡萄牙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
万历二十七年(1599),税使李凤来到广州,兼管市舶,加强对广州贸易的垄断,并在管理制度上作了一系列改动。万历四十二年(1614),巡视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颁布5道禁令,其中之一是禁止接买私货:“凡夷趋贸货物,俱赴省城公卖输饷,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夷,执送提调司报道,将所获之货,尽行给赏首报者,船器没官,敢有违禁接买,一并究治”(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这就巩固了广州在对外贸易上的主导地位,同时也削弱了澳门的优势地位。
崇祯四年(1631),广东官方以葡萄牙人不服管制,走私贩私,屡起事端,禁止到广州贸易。崇祯十年(1637),澳门当局派遣委员6人到广东,请求恢复在广州贸易,但不被采纳。十二年(1640),崇祯皇帝批准了这项禁令。葡萄牙人不能到广州贸易,只好私下委托其他国家商人买卖。1629年2月,荷兰台湾长官努易兹说:“因为他们(指澳门葡萄牙人)开始筑城等等工事,中国人开始怀疑,担忧会像侵入麻六甲一样侵入中国。后来葡萄牙人在广东的年集里被中国人和官吏虐待,遭到损失和困难,因而逐渐退出,由别人代理贸易。又因为海上的不幸,他们的贸易一落千丈,以致到日本的航行也被迫停止,和中国的贸易就停罢。到最后连澳门都无法照顾,因为那既不是领土,也没有固定的收入”(甘为霖[Rev.Willam Campbell]英译,李雄挥汉译:《荷据下的福尔摩莎》,第074-075页)。拒绝葡萄牙人的参与,对广州“交易会”有一定影响,但对澳门打击更大——失去广州积极支持的澳门贸易开始走向衰落。
二、税制改革
嘉靖中,广东率先推行“均平里甲法”等与后来在全国实施的一条鞭法基本相同的新税制,白银在广东作为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地位已经确立,市场流通有“绝不用钱”之说,所以,广东外贸税制改革可谓大势所趋(谢肇制:《五杂俎》卷一十二)。
如前所述,早在1554年,广州贸易税收已实施丈抽制,到了隆庆初年,又对税制作了新的调整,主要内容有5点:
(1)税收征银,改原征收实物税为征收货币税。
(2)加强征税过程管理,堵塞偷漏税漏洞。在抽分制时期,夷舶到广州后经常弄虚作假,少报货物,或藏匿精品,以粗货报抽,甚至与奸商勾结,“先将重价者私相交易,或去一半,或去六七,而后牙人以货报官”,造成税收大量流失(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八·暹罗》)。隆庆五年(1571)乃规定夷舶到埗,有关官员即行丈量,封籍其数,上报海道、督抚,如数征银;如有走匿,不仅补征税额,而且治以匿税罪,以窃盗罪论处。万历《广东通志》云:“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还贮布政司库,变卖或备折俸之用,余听贸易。隆庆间始议抽银,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验。每一舶从首尾两膀丈过,阔若干,长若干,验其舶中积载,出水若干,谓“水号”,即时命工将艕刻,定估其舶中载货重若干,计货若干,该纳银若干。验估已定,即封籍其数,上海道,转闻督抚待报。征收如刻记后,水号微有不同,即为走匿,仍再勘验船号,出水分寸又若干,定估走匿货物若干,赔补若干,补征税银,仍治以罪号。估税完后,贸易听其便”(万历《广东通志》卷六十九)。
(3)根据船之大小,征收船税。西洋船分9等,东洋船分4等。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说:粤东向有东、西二洋诸国来往交易,系市舶提举司征收货税。明隆庆五年,以夷人报货奸欺,难于查验,改定丈抽之例,按船之大小以为税额。西洋船定为九等,后因夷人屡请,量减三分;东洋船定为四等”(梁廷楠:《粤道贡国说·卷四·西洋诸国》,见《海国四说》,中华书局1993年版)。
丈抽性质与内地对商运船只所征“船料”相同。在征收过程中,对某些国家商船予以减征优惠。以葡萄牙商船为例,一艘200吨位的船只第一次交纳船税1800两后,以后每次前来,只征此数的二分之一;而同一吨位的其他国家商船则无此优惠,每艘征税5400两,而且以后每次前来仍征此数(蒙廷奥·德·梅洛·埃·卡斯特罗[Montinho de Mello e Castro]:《备忘录》,第41-44页;转引自张天泽著、姚楠译:《中葡早期通商史》,第118页)。
(4)外国商舶除要交船税外,运来的货物要征进口税,离开广州,所运货物要征出口税。据有关文献记载,从1579年(万历七年)开始,葡萄牙人必须在广州交纳出口税。1659年(顺治十六年)西班牙传教士那伐留脱(Navarette)《帝国记》说:“澳门所有家屋寺院,须付地租予中国人,对于船舶,亦须纳停泊税。……船舶如入澳门港,即有中国官吏从本县来,估其船中货物,计算其货量之多寡而征税货。及出港时,再加以估量,而课之以税云”(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第82-83页)。进口税率,一般为“十而取一”,即10%(周玄暐:《泾林续记》,《涵芬楼秘笈》八集)。
(5)降低澳门包饷税额。隆庆改制以前,各国商舶在澳门交易,没有抽分,货物进出口税皆由葡萄牙人征收,所以葡人每年向广东上缴一定数量的专项饷银,“周岁不逾三、四万两”(霍与瑕:《霍勉斋集·卷十二·陈青田公复》)。梁方仲先生认为这是一种“包饷制”(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4页)。万历六年(1578)葡萄牙人被允准到广州贸易,照例缴纳船税与货物进出口税。此时广东官方可能对包饷税额作相应调整。万历二十六年(1598)降为每年26000两(李待问:《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乾隆《广州府志》卷五十三)。二十七年,税使李凤入粤,每年向澳门加派饷银20000两,总共包饷46000两(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上·题为粤地可忧防澳防黎疏、题为粤邦独苦税金疏》)。由于税额太大,葡萄牙人拒绝交纳,或没交足税额。三十四年(1606),“该司道议详,两院参议,准允减银四千两”(《万历四十八年广东赋役全书》,转引自李龙潜:《明代广东三十六行考释》,《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泰昌元年(1620)“始尽蠲天下额外税,撤回税监”(《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李凤所加派20000两饷银当随之免除,澳门包饷剩下22000两。崇祯三年(1630),礼部给事中卢兆龙上言,谓澳门课税二万金,当是再减2000两,成为定额,至清代仍然不变(《崇祯长编》卷三十四)。清人彭昭麟说:“澳夷出洋之船,岁输船税二万,货物听彼国抽分”(彭昭麟:《岭南草澳门纪事诗序》,道光《香山县志·卷四·澳门》)。
至于中国商人,出海凭引票,需交纳引税;下澳凭澳票,也需纳税。
广州外贸税制改革改变了贡舶贸易体制下纯粹为政治外交服务的单一功能,发挥其面向中外贸易和增加官府财政收入的经济功能,尤其是制定一套有别于其他地区的税收体制,完成从征收实物税到征收货币税的转变,是中国外贸史上的重大变革,为清代海外贸易管理提供了若干制度准备(明后期福建漳州外贸税项包括水饷、陆饷、加增饷,与广东不同)。
【选自《广东通史》,方志钦、蒋祖缘主编。《广东通史·古代下册》,蒋祖缘主编,李庆新副主编。撰稿人:蒋祖缘、李庆新、冼剑民、李绪柏、陈启汉、黄国信、关永章、许宁英、陈忠烈、倪根金、陈摩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