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二者都不得改变
「本文内容来源于财政部官方网站」
一、留言信息
留言编号:2086-3665540
回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07
二、问题与答复
【问题】
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这里表达的禁止性规定是指不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变更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这两个因素的任意一个因素吗(意即允许采购人变更其中的一个因素)?还是指,不准采购人同时变更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两个因素?换句话讲,是不是本条法规没有禁止采购人代理机构变更资格条件或采购标的中的任意一项,而禁止的是同时变更资格条件、采购标的?【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二者都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