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是王子江,一名从2012年执业至今的律师。近年来,我转型深耕刑事辩护,亲眼目睹了许多民营企业家,明明在做实事,却因为不懂“宣传”的法律边界,一夜之间从“CEO”变成了“阶下囚”。
今天,我们继续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特征之一: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这句话,是悬在所有创业者头顶的“广播喇叭”,一不小心就会“响”来牢狱之灾。

01 律师解读:什么是“向社会公开宣传”?
很多当事人被捕后不服气:“我没骗人啊,我是正经做生意!”但在刑法眼里,“怎么找钱”和“找谁要钱”同样重要。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核心是“主动性”与“广泛性”。只要你的融资信息突破了特定对象,面向不特定的大众扩散,你就踩了红线。

02 王子江律师的“避坑清单”
结合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以下几种常见的“自杀式宣传”,请您务必警惕:
❌ 坑一:盲目召开“推介会”
很多企业在融资时喜欢搞“投资人见面会”“新品发布会”。
律师提醒:如果在会上,你对着一群不认识的人大谈“保本付息”“高额回报”,这就不是招商,是非法吸存。
❌ 坑二:滥用“微信群/朋友圈”
这是目前最高发的雷区。
很多老板把募资信息往各个群里发,让员工转发朋友圈。
律师提醒:网络(微信群、公众号)属于公开媒介。一旦你的信息像病毒一样扩散,法律上就推定你“明知并放任”资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
❌ 坑三:迷信“口口相传”
有些老板说:“我没发广告,是朋友介绍来的。”
律师提醒:如果你明知朋友会帮你介绍陌生人,且对此持鼓励态度,这种“人传人”的模式,同样会被认定为“公开宣传”。

03 案例
一位做实业的老板,为了周转资金,在办公楼下发了些“投资理财”的传单。
他认为这只是“临时周转”,结果资金链一断,这叠传单就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证明他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主观故意。最终,实控人获刑,企业崩盘。

04 刑辩律师的合规建议
作为一名转型刑辩的律师,我建议您在融资时严守以下底线:
对象特定化:只向熟悉的、有风险识别能力的特定人群融资,严禁向路人、网民广撒网。
渠道私密化:严禁通过大众媒体、公共场所、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募资宣传。
话术合规化:严禁使用“保本”“无风险”“高额回报”等词汇。
记住: 在非法吸存案件中,“公开宣传”是入罪的前提。没有了“公开”,往往就很难定罪。

以上文章由AI生成文字内容。AI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律师的工作效率,但我们在工作也发现AI可能会产生“幻觉”,可能会编造法条或者案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上述内容均由我所刑事案件部专业律师审核、修改、排版,提高其准确性与专业性,目的在于一般性普法宣传,而不是为您的遇到的具体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您有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提供定制化、个性化、专业化、精品化辩护策略。


单位:北京京凌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
律师:王子江律师
电话:1502472499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SOHO-D座9层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