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益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在破产重整场景中,它通常表现为投资者向具备重整价值的破产企业发放的借款,资金用于维持企业运营、完成特定项目等,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类共益债”是指在预重整或庭外重组阶段,投资人向具备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提供的,约定在后续进入破产程序时将被认定为共益债务的借款。
用好“类共益债”,可为那些还没有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困境企业提供支持。在新破产法修订草案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突破方向,为处在困境中的有价值的企业点亮了一盏明灯。以下重点阐述“类共益债”的概念、法律依据、操作流程、核心要点、典例分析、实操要点。
一、基本概念
类共益债是指在预重整或庭外重组阶段,投资人向具备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提供的,约定在后续进入破产程序时将被认定为共益债务的借款。它是共益债制度在破产程序外的延伸,其核心特征包括:一是附条件优先性,仅在企业后续进入破产程序时才触发共益债的优先清偿地位;二是目的公益性,资金用于维持企业运营、盘活资产,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三是过渡性安排,作为庭外重组到司法重整的桥梁,为企业争取时间和流动性;四是灵活性特征,相较于严格的共益债制度,类共益债的交易结构和条款更具协商空间。
二、法律依据
(一)当前法律框架下的实践。1、主要依据各地在预重整程序指引中关于类共益债安排,预重整期间企业为继续经营所需借款,经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债权人同意,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可参照共益债务清偿。如2024年*ST有树在预重整阶段引入5000万元类共益债融资,用于维持核心业务运营,后在重整程序中被法院确认为共益债务。操作要点是需在借款协议中明确"若后续进入破产程序,该借款将按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并取得多数债权人书面同意。2、庭外重组中的市场化优先债权。通过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约定债权人将部分债权转为附条件的优先债权,若企业后续进入破产程序,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虽不具备破产法上的共益债优先性,但可通过合同约定保障债权人权益,如设置抵押担保、股权质押等增信措施。这类适用于债务结构简单、债权人数量较少的企业,避免冗长的司法程序。
(二)新破产法修订草案的突破方向。一是预重整制度的法定化。草案首次将预重整纳入破产法框架,明确预重整期间的债务处理规则,为类共益债融资提供直接法律依据,规定预重整协议在经法院批准后可直接转换为重整计划,简化程序衔接;二是共益债适用范围的拓展。
草案第四十二条拟增加"为债务人预重整所需发生的必要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类型,明确预重整期间为维持企业运营、保护资产价值所发生的借款,可直接认定为共益债务;三是庭外重组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草案规定庭外重组协议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可在破产程序中直接适用,庭外重组中约定的优先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参照共益债务清偿顺序。
三、操作流程
1. 前期准备阶段
尽调评估:投资人对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评估企业重整价值和还款能力。
方案设计:根据尽调结果设计融资方案,包括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措施等。
债权人沟通:与主要债权人就类共益债的优先性安排进行沟通,争取书面认可。
2. 交易实施阶段
协议签署:签署《类共益债借款协议》及相关担保文件。
资金监管:设立专用监管账户,确保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司法备案:在预重整程序中,将类共益债融资方案提交法院备案。
3. 后期管理阶段
过程监督:持续跟踪企业经营状况和重整进展,定期获取财务信息。
条件触发: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及时向法院申请将类共益债认定为共益债务。
退出机制:企业通过经营回款、资产处置或重整投资人置换等方式偿还类共益债本息。
四、核心要点
1. 法律性质
本质是附条件的普通债权,在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不具备共益债的法定优先性。若企业后续进入破产程序,经法院审查确认符合共益债构成要件的,可参照共益债务清偿。核心法律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参照共益债务清偿"。
2. 适用场景
预重整阶段:企业已启动预重整程序,但尚未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庭外重组:企业与主要债权人达成重组协议,暂不计划进入司法程序。
困境自救:企业虽未正式启动重组程序,但已出现明显财务困境,需紧急资金支持。
3. 关键交易条款
优先性触发条款:明确约定"若债务人在[X]日内进入破产程序,本借款及利息将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
资金用途限制:限定用于核心业务运营、关键资产维护、职工薪酬支付等特定用途。
担保增信措施:通常要求企业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
提前还款条款:约定若企业未在约定期限内进入破产程序或完成重组,投资人有权要求提前还款。
4. 风险特征
法律不确定性:类共益债的优先性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存在不被认定为共益债的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若企业经营持续恶化导致重整失败,投资人可能面临本息损失。
道德风险:企业可能利用类共益债融资拖延时间,损害债权人利益。
五、典型案例
金刚光伏预重整3亿元类共益债融资。2024年9月,金刚光伏(股票代码:300093)在预重整阶段引入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3亿元类共益债融资,彼时公司尚未被法院正式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融资背景:公司资金链紧张,急需资金保障国内外订单交付,维持核心业务运营。
法律依据:基于酒泉中院《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共益债的批复》。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保障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风险保障:协议明确约定若后续进入破产程序,该借款将按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该案例亮点在于预重整阶段创新,在法院尚未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批复形式认可类共益债安排。共益债资金保障了公司HJT电池核心业务的持续运营,巩固了其行业领先地位。程序衔接设计,提前与法院沟通,确保预重整期间的类共益债可顺利过渡到正式破产程序。
六、实操建议
1. 法律文件设计。在《预重整框架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中明确类共益债的优先性触发条件。约定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等核心条款,降低法律风险。
2. 司法沟通前置。在预重整阶段主动与法院沟通,争取对类共益债安排的提前认可,确保类共益债融资方案符合当地法院的司法实践。
3. 债权人协调。与主要债权人就类共益债的优先性安排进行充分沟通,争取书面同意
可通过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提高方案的认可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