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四川昆辩律师事务所 雷浩
医药市场中,上游企业为防止经销商低价倾销保障渠道利润、维护价格体系稳定和品牌定位等原因,常与下游经销商约定药品的最低转售价,并制定配套管控与处罚机制。该类行为容易违反《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的禁止性规定,存在合规风险。市场份额较大的医药企业实施上述行为,违法可能性较高。中小企业可依托“安全港”制度获得部分合规空间,但若管控措施过激,“安全港”会被穿透,仍面临违法风险。
正文
1、《反垄断法》的明确禁止
《反垄断法》第18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两类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该条款直接将医药企业强制经销商不得低于特定价格销售药品的行为,纳入法定禁止范畴。
2、直接约定与变相垄断均违法
直接约定:书面协议、调价函、维价通知中明确最低转售价,或约定降价即处罚等,属于较为明显的纵向垄断协议。
变相垄断(实质违法):无明确限价条款,但通过减少返利或者折扣、收取违约金或者保证金、拒绝供货、解除协议等惩罚措施,或者以给予返利或者折扣、优先供货、提供支持等奖励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进行转售价格限定,或者通过检查交易相对人销售记录和发票、聘请第三方或者借助数据和算法等手段对转售价格进行监督监测等,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4条的规定,均属于实质违法,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3、严重违法后果
一旦被认定垄断违法行为,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上一年度营业额1%-10%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拆分业务;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个人责任;即使相关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也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引发民事索赔、品牌声誉受损,影响医保准入与集采资格。
2018至2025年间,医药行业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案件占全行业14%,罚款累计达37.5亿元,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1、安全港制度
安全港制度是《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新增规则,指纵向协议当事人若市场份额与营业额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由于体量和销售规模较小,推定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予禁止,为中小企业提供合规避风港。国家设立安全港的目的,核心是平衡市场活力与竞争监管:一方面避免过度规制中小主体,降低合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聚焦打击头部企业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契合医药行业中小主体众多、竞争充分的市场特征。
2、安全港制度的适用标准(双重门槛)
依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17条,医药企业限定最低转售价的安全港需同时满足:
市场份额标准:上游医药企业与下游经销商,在相关市场的年度市场份额均低于5%。
营业额标准:协议涉及药品的年度营业额低于1亿元。
两项条件缺一不可,仅份额达标或仅营业额达标均无法适用安全港。
3、安全港的适用例外:过激管控仍会触发违法风险
安全港并非绝对免责,《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适用安全港规定。实务中,即便中小企业满足份额与营业额标准,但若价格管控协议及配套措施实质排除、限制竞争的,仍会被穿透认定违法,如:(1)严苛处罚机制:约定高额违约金、取消经销资格、永久断货等,完全剥夺经销商定价自主权;(2)实质排除竞争:通过算法监控、全域统一限价、禁止跨区调货等,消除品牌内价格竞争,导致终端价格固化、抬高患者用药成本;累积效应风险:多家中小企业联合实施限价,或单一企业控制多数渠道,形成协同涨价、分割市场的实质效果;(3)公共利益损害:涉及集采药品、医保药品、急救药品等,限价行为直接影响药品可及性或加重医保负担;(4)其他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用通俗的话讲:市场份额较小的医药企业,从法条规范层面构成纵向垄断的可能理论上较小,但由于有例外规定的存在,且例外规定较为原则性无具体标准,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相关企业在实施类似价格管控时,更应注意实质合规。
1、大型医药企业:绝对禁止价格限制
市场份额或营业额超安全港标准的大型企业,严禁任何直接或间接最低转售价限制:不得约定限价条款、不得设置降价处罚、不得通过返利/断货变相维价;渠道管理应聚焦服务标准、配送时效等非价格维度,避免触碰纵向价格红线。
2、中小型医药企业:合规管控,避免过激
严格锚定安全港:定期评估相关市场份额与营业额,确保持续低于5%与1亿元门槛,留存评估报告备查。
弱化价格管控刚性:不设强制最低限价,仅提供建议零售价;取消高额违约金、取消资格等严苛条款,改用销量奖励等柔性激励手段。
杜绝变相维价:不通过数据监控、核查销售记录等方式强制限价;激励、折扣与销量、服务挂钩,不与价格挂钩。
优先采用变通方式:签订经销框架协议,明确质量、配送、服务标准,不涉及价格强制管控;对新品、滞销品采用促销补贴、批量折扣,不设定最低售价;划分销售区域时,建立具有正当理由的防窜货制度(如以维护药品追溯体系及市场秩序等正当理由的防串货制度),不强制统一价格。
结语
为了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医药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需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开展定期培训、审查经销协议、留存市场份额与营业额数据、避免协同行为,确保渠道管控不偏离公平竞争轨道,兼顾企业发展与公共利益。对于准备实施的重大价格管控措施,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反垄断风险评估与合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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