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曾梓涧律师
本文共计2863字

引言:随着国家一系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出台与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凭借《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如果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了笔误、前后表述不一致等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否要求供应商澄清?澄清是否有法律依据?又需要注意哪些红线?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财政部官方答复,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01
主要问题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澄清吗?
02
我的答案
1、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内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审查。但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规仅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并未明确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要求供应商澄清的权利;
2、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网友留言的答复(留言编号:6142636-gfoK),财政部国库司的观点为:“投标人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中存在明显笔误、同一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上述观点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在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虽然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明确了特定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但依旧要遵循以下原则:
(1)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均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申请,澄清必须由审查/评审主体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主动发起;
(2)澄清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供应商的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3)如存在“未提供声明函、声明函格式不符合规定、声明函未填写核心实质性内容”等根本性缺陷,不得通过澄清补正,应直接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03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04
深度分析
1、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价格扣除的方式体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进行审查。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公开招标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对投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
2、依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上述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但未提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在资格审查阶段要求供应商澄清。故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要求供应商澄清的权利。
3、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网友留言的答复(留言编号:6142636-gfoK),财政部国库司的观点为:“投标人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中存在明显笔误、同一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上述观点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在法律并未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是否有权要求供应商澄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虽然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明确了特定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但依旧要遵循以下原则:
(1)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均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申请,澄清必须由审查/评审主体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主动发起。
(2)澄清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供应商的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3)如存在“未提供声明函、声明函格式不符合规定、声明函未填写核心实质性内容”等根本性缺陷,不得通过澄清补正,应直接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05
权威观点
本文参考以下权威观点:
1、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

链接:
https://www.mof.gov.cn/bd/mhwzzxly/gks/202205/t20220526_3813375.htm
2、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谁发起澄清》;
链接:
https://www.ccgp.gov.cn/llsw/202509/t20250922_25388897.htm
3、政府采购信息网:《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可以澄清吗?》;
链接:
https://caigou2003.com/web/case/20221203/651379419465646081.html
06
结语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澄清问题,凸显了政府采购领域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如何平衡程序合法与公平高效的现实挑战。严格的形式审查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防止串通与随意补正;但对于明显笔误、前后不一致等非实质性缺陷,一概否决又可能让中小企业无辜出局,背离政策初衷。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大背景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给予供应商合理的容错空间。目前财政部官方答复已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面临“明显笔误、前后不一致”等情形提供了操作指引,但也希望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能够在法律法规层面填补这一空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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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语
这是一名勤学习爱思考的律师的备忘录,我把我执业过程中遇到并解决的一些问题记录下来,方便我自己查阅。如果你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欢迎参考我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