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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深圳市商务局正式发布 《2026年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支持事项)申报指南》,重点支持在深圳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及分类奖励。符合条件的展会企业、社会组织可于5月25日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
? 支持方向: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新引育、培育期、场租补贴)
? 最高资助
新引育展会:600万元/届展会培育期:50万元/届场租资助:300万元/届
? 网络填报时间:2026年5月25日 – 6月25日18:00
? 纸质材料提交:2026年5月25日 – 6月26日17:30
? 受理地点: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咨询电话:0755-88107015 / 88107086
⚠️ 注意:同一展会项目不得同时申请新引育奖励、培育期资助和场租资助。⚠️ 网络填报截止后系统将关闭,请尽早提交。
深圳市26年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
(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支持事项)
一
支持领域
支持本地展会高质量发展。大力引进全国百强展览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展会,推动本地展会规模化发展,按展会举办情况给予分类扶持,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
二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三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同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3.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获取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获得多项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4.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2025年期间,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馆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的专业展会;
2.专业展会项目在2025年期间实际举办(专业展会项目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通过展示促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推广、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展销会除外)。
四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新引育展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企业在深举办“首展”项目。
1.新落地“首展”:未在深圳举办过,且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会。
2.品牌拓展“首展”:我市现有展会首次推出的衍生系列新展会,且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3.大型展会回归“首展”:离开深圳后首次回归举办,且最近1年未在深圳举办、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不包括“双城展”“多城展”固定在深圳举办的届数。
支持标准:按展会场租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600万元/届。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新落地“首展”、品牌拓展“首展”、大型展会回归“首展”。
(二)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新落地展会(即未在深圳举办过的展会)。
支持标准:按展会场租的25%给予资助,同一展会资助最高50万元/届。
(三)展会场租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企业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
支持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投入的展会场租按其基准比例10%给予资助。对成长性展会、国际性展会、特定时间段举办的展会及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的展会,适当上浮资助比例。
1.成长性展会:指在我市连续三届展览面积复合增长为正,且2025年当届展览面积较上届实现增长的展会。对增长面积的资助标准上浮10%,其余面积按基准比例资助。
2.国际性展会:指国际展商占比10%(含)以上,或国际观众占比5%(含)以上,或国际展商重复参展率20%(含)以上的展会,资助标准上浮5%。
3.特定时段展会:指在2025年1月、2月、7月、8月、12月举办的展会。对特定时段展会的资助标准上浮5%。
4.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展会:指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在展会中设有“外贸优品中华行”专区的,专区参展企业不少于40家,专区面积不低于360m²(含)。对专区面积的资助标准上浮10%(专区资助上限为900㎡),其余面积按基准比例资助。
符合条件的展会可获得以上一个或多个情形的资助上浮,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届。同一展会的场租资助金额(包括基准资助及上浮部分)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届。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获取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及展会场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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