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租赁采购项目,供应商需提供司机,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不需要。“核心产品”概念仅适用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即货物类项目),其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货物时的评审认定问题。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汽车租赁服务属于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归类为服务项目,因此不存在“产品品牌”的概念,不具备设置核心产品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技术分的法定上限是多少?
答:货物项目为70%,服务项目为9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价格分占比做了强制性规定(货物≥30%,服务≥10%),从而间接限制了技术分的上限。实践中,建议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如技术复杂程度、服务专业性)合理设定技术分权重,避免走极端(如接近90%),对于技术复杂、服务要求高的项目,适当提高技术分权重(如50%-70%)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问:某医院在2025年采购一批病床,9月签订合同,11月该批病床验收合格。2026年1月又采购20张同款病床,金额不超过前次采购的10%,请问可以追加采购吗?还是需要再次招标?
答:不可以直接适用“追加采购”条款签订补充合同,需要重新组织采购。原合同已于2025 年11月验收合格,意味着该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法律规定的“追加采购”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结束后进行的同类采购,属于新的采购需求,不能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直接向原供应商购买。若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则须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