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14日,海关总署在其官网发布了一则重磅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箱:hgf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字样。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附原文: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
(一)审查委托关系。
根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审查收发货人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委托代理报关关系的真实性。
(二)审查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
审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是否相符。
(三)审查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
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与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审查商品价格。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资料。
(五)审查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六)审查商品原产地。
进口货物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直接运输单据;进口货物涉及特别关税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还应当审查原厂商发票等有关资料。
(七)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对于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应当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监管证件是否相符。
(八)审查逻辑关系。
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要求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四、报关企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并经收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五、报关企业应当审查出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审查认为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当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补充提交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出具的答复材料,或者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作出合理说明,并经出口货物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六、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报关企业有合理理由认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办理已接受的委托业务。
报关企业发现收发货人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有权向海关举报。
七、报关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证明其已经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
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报关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报关企业依据本公告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提交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的,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八、海关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举报违法嫌疑、妥善保管资料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报关企业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时,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对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海关予以处罚,并依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