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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合团队 执债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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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早报 |企业债务与执破衔接:个旧市人民法院执破衔接助力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案解析
(详情请见第三部分:微观实战:技巧与案例精解)
01 宏观瞭望:政策与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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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观透视:疑难解析与风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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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微观实战:技巧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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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瞭望:政策与法规动态▼
Macro-View: Policy Trends & Legal Developments

【近日热点】
一、最高法发布8件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执破衔接案例入选
202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及8件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或以交叉执行攻坚克难,或以铁腕打击拒执犯罪,或以细致关怀守护农民工“血汗钱”,或以执破衔接、高效重整为企业点亮再生希望,是全国各级法院奋力破解执行难题的缩影,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借鉴意义。个旧法院本案以执破衔接机制激活“沉睡”采矿权,正是这一司法理念在基层实践的生动体现。
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推动执行与破产全方位衔接,实现“僵尸企业”移得出、危困企业“治得早”
2026年1月19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明确,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推动执行与破产在理念、资源、机制上全方位衔接,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叠加效能,实现“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最大程度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个旧法院本案中,某矿业公司作为受资源枯竭影响全面停产的矿山企业,核心资产采矿权过期沉睡长达4年,正是通过执破衔接机制实现了资产盘活,有序退出市场。
三、楚雄法院“五大硬核举措”靶向攻坚盘活沉睡资产,深化执破衔接机制
2026年5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楚雄法院专项行动部署,聚焦“盘活沉睡资产 助推经济发展”,围绕执破衔接、交叉执行、终本清仓、失信失能、打击拒执五大重点任务,以硬核举措激活存量资产。个旧法院本案正是云南省法院系统通过执破衔接机制盘活“沉睡”矿山资产的典型代表,采矿权从“沉睡”4年到成功变现近9000万元,实现了资产盘活与企业出清的双赢。
【执行法规更新】
一、共益债务的认定及融资借款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案中,管理人依托国有企业平台优势,采用共益债融资模式筹措资金用于重新办理采矿权证,正是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规范操作。共益债融资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赋予继续经营借款优先清偿地位,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顾虑,为破产程序中盘活债务人核心资产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执行程序中已查控财产的连续性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本案中,个旧法院在执行阶段已全面厘清梁河某矿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及82名职工安置问题,并在前期执行中依法处置了部分股权及债权资产,实现了执行与破产的有效衔接。执行阶段暂缓发放的466万余元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体现了执行与破产程序财产控制的连续性。
三、破产财产变价处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本案中,管理人在《云南法制报》发布资产拍卖公告,对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设备按评估价进行拍卖,某控股公司竞买成功并足额支付拍卖价款,个旧法院裁定拍卖资产归竞买人所有,符合破产财产变价处置的法定程序。
中观透视:疑难解析与风险指引▼
Operational Lens: Challenge Analysis & Risk Guidance
【执行疑难剖析】
一、到期采矿权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处置,执破衔接如何打通“办证”通道?
本案最核心的执行难题在于:被执行矿业公司名下虽然有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资产,但采矿权已于2021年8月到期,因企业无力承担办证费用而陷入“沉睡”状态。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无法直接为过期采矿权办理续期手续,也无法在采矿权未续期的情况下进行有效评估和拍卖。如果简单“终本”了之,采矿权将继续沉睡,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
个旧法院的破解之道在于执破衔接机制的灵活运用。执行团队联合破产审判团队会商研判,确定“先执行变现兜底、后破产全面处置”的路径:先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可变现资产(股权及债权)回款3000余万元;余下债权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统筹处置过期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资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托国有企业平台优势,采用共益债融资模式筹措资金,克服多重困难,于2025年4月成功为某矿业公司重新办理采矿权证,使“沉睡”4年之久的采矿权重获新生。共益债融资模式的法律依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该条明确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正是基于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地位,投资人愿意提供融资用于采矿权续期手续的办理,最终实现核心资产的保值变现。
二、破产财产中采矿权及配套资产的评估处置有何特殊规则?
采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价值评估涉及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市场价格等多重因素,评估难度较高。本案中,管理人于2023年5月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过期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资产开展价值评估,后经共益债融资重新办理采矿权证,最终评估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设备等资产总价值8696.42万元。这一做法说明,采矿权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则,确保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也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变价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的规定。
三、执破衔接中“先执行、后破产”路径的程序要点是什么?
本案执行团队与破产审判团队联合会商确定的“先执行变现兜底、后破产全面处置”路径,是执破衔接机制在实践中的重要创新。这一路径的程序要点在于:第一,执行阶段全面厘清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对可变现的资产先行处置,对难以处置的资产(如过期采矿权)留待破产程序统筹解决;第二,执行阶段为破产程序提供财产查控信息、债权台账、职工安置情况等基础数据,降低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成本;第三,破产受理后,执行阶段暂缓发放的款项依法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分配,确保财产完整。本案中,个旧法院在执行阶段已全面厘清梁河某矿业公司债权债务及82名职工安置问题,执行到位的案款中暂缓发放的466万余元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划转至管理人账户,149名在册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体现了“先执行、后破产”路径的有效衔接。
四、涉及国有企业债权人的案件,如何实现程序合法性与处置效率的统一?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控股公司为国有企业,既是债权人,也是最终竞买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买受人。在执破衔接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交破产申请、配合财产处置,体现了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法治化市场出清的担当。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拍卖,由管理人在《云南法制报》发布拍卖公告,最终某控股公司以评估价竞买成功并足额支付全部拍卖价款,法院依法裁定资产归竞买人所有,确保了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风险预警与合规提示】
一、对矿山等资源型企业:
采矿权到期不等于资产灭失。企业应当重视采矿权作为核心资产的价值,在经营困难时主动与法院、政府部门沟通,通过执破衔接等法治化渠道盘活存量资产。采矿权过期时间越久,续期难度越大,评估价值越低,企业应当尽早启动续期程序,避免资产贬值。
二、对债权人:
理性评估破产程序的清偿效果。本案中某矿业公司仅有采矿权及少量老旧资产可供清偿,但通过破产程序统筹处置,最终实现资产价值8999.27万元。对债权人而言,积极行使破产申请权,推动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往往比消极等待个别执行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共益债融资等市场化手段可以有效提升破产财产价值,债权人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开展资产盘活工作。
三、对执行法院:
办理涉矿山企业执行案件,应善用执破衔接机制破解“采矿权处置难”问题。对于采矿权已到期但仍有资源价值的矿山企业,法院不应简单“终本”了之,而应主动联合破产审判团队研判,采取“先执行兜底、后破产全面处置”的路径,通过共益债融资等市场化手段激活“沉睡”资产。同时,执行阶段应全面厘清企业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奠定基础,并注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微观实战:技巧与案例精解 ▼
Hands-On Execution: Tips & Case Breakdowns
【实践锦囊】
01
采矿权等特殊资产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处置时,如何发挥执破衔接的制度优势?
应采用“执前全面核查—执中联动研判—破中统筹处置”三步法。第一步,执前全面核查:执行阶段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走访,全面核查被执行企业名下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全部财产状况,特别关注采矿权的有效期限、资源储量、续期条件和费用。本案中,个旧法院在执行阶段就查明过期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资产仍是某矿业公司核心资产,并评估了梁河某矿业公司股权、债权的处置价值,为启动执破衔接做足准备。第二步,执中联动研判:执行团队主动联合破产审判团队会商研判,共同论证破产程序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路径,确定“先执行变现兜底、后破产全面处置”的工作方案。第三步,破中统筹处置: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引入共益债融资筹措办证资金,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在采矿权续期完成后通过公开拍卖实现资产变现。
02
共益债融资如何破解“沉睡资产”的办证和变现难题?
应采用“法律确权—融资办证—评估拍卖”三步策略。第一步,法律确权: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许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明确该借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案中,管理人依托国有企业平台优势筹措共益债融资,正是基于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地位,有效降低了融资方的风险顾虑。第二步,融资办证:将共益债融资资金专项用于采矿权续期等核心资产价值恢复,克服办证过程中多重困难。本案中管理人于2025年4月成功为某矿业公司重新办理采矿权证,使“沉睡”4年的采矿权重获新生。第三步,评估拍卖:采矿权续期完成后,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在权威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以评估价进行公开拍卖,确保处置程序的公正透明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03
如何通过执破衔接实现资产盘活与企业出清的双重目标?
应建立“执破联动研判—资产分类施策—程序无缝衔接”机制。第一,执破联动研判:执行团队与破产审判团队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梳理被执行业务状况、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适用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进行精准研判。本案例中,某矿业公司作为资源枯竭型老旧矿山企业,已不具备继续经营的挽救价值,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有序退出。第二,资产分类施策:对可变现资产(如股权、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先行处置,快速回笼资金;对执行程序难以处置的核心资产(如过期采矿权),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共益债融资等手段恢复资产价值后再行处置。本案中,执行阶段先行变现梁河某矿业公司股权及债权回款3000余万元,破产程序中采矿权及配套资产变现8696.42万元,合计8999.27万元进入有序分配。第三,程序无缝衔接:执行阶段暂缓发放的款项及时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执行阶段已厘清的职工安置等信息完整移交管理人,实现两个程序的顺畅对接。本案最终149名在册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实现了资产盘活、企业出清与民生保障的三重效果。
【典型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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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由某集团整合组建,系个旧市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标杆企业。后受资源枯竭影响,企业陷入连年亏损,于2016年全面停产,其名下锡铜矿采矿权于2021年8月到期后因无力承担办证费用,陷入长达4年的“沉睡”状态。2021年11月,某控股公司起诉该矿业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176亿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2022年1月,某控股公司向个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含本金1.179亿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过期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资产仍是核心资产,但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办理采矿权续期手续,其余资产处置难度极大。
执行团队联合破产审判团队会商研判,确定“先执行变现兜底、后破产全面处置”路径:执行阶段先行变现了部分股权及债权,回款后先行支付某控股公司3000万元。某控股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该矿业公司破产清算。个旧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担任联合管理人。管理人将过期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资产作为核心破产财产,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同时依托国有企业平台优势采用共益债融资模式筹措资金,克服多重困难,于2025年4月成功重新办理采矿权证,使“沉睡”4年之久的采矿权重获新生。经评估,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设备等资产总价值8696.42万元,加上老旧车辆及厂房,资产价值共计8999.27万元。2026年1月,某控股公司以8696.42万元成功竞买采矿权及配套矿山设备,足额支付全部拍卖价款。最终,8999.27万元破产财产进入有序分配环节,企业原有149名在册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
典型意义
1.展现了执破衔接机制在破解“特殊资产处置难”中的独特制度优势。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执行企业的核心资产为过期采矿权,执行程序无法直接办理续期手续,导致核心资产长期“沉睡”,既无法变现偿债,又难以彻底出清。个旧法院以执破衔接机制为切入口,将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的核心资产导入破产程序统筹解决,通过共益债融资模式筹措办证资金,重新激活采矿权价值,最终将“沉睡”4年之久的资产盘活变现近9000万元。这一做法生动诠释了最高法关于“对危困企业强化‘早移送、早救治’”的工作要求,充分印证了执破衔接机制在打通“执行不能”与“企业出清”双重困境中的关键作用。
2.凸显了共益债融资等市场化手段在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中的关键支撑。
本案中,管理人依托国有企业平台优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用共益债融资模式筹措资金用于采矿权续期办证。这一操作路径在程序上有充分的法律支撑:《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地位,使得投资人可以放心地为采矿权续期提供融资,最终该项核心资产评估值达8696.42万元,远高于采矿权过期状态下的评估价值,体现了市场化手段对提升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放大效应。
3.实现了资产盘活、企业出清与民生保障的三重效果统一。
本案最终取得了三个层面的积极效果:一是资产层面,沉睡4年的采矿权重获新生,资产价值近9000万元进入有序分配;二是企业层面,资源枯竭、长期停产的老旧矿山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释放了被占用的资源要素;三是民生层面,企业原有149名在册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个旧法院以执破衔接机制助推企业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产利用效率的实践经验,为处理同类矿山企业“沉睡资产”处置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也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楚雄法院等云南多地法院已将“盘活沉睡资产”作为执破衔接专项行动的核心任务,个旧法院本案正是这一司法实践的成功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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