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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人社部颁布国家职业标准:会展服务师(2026年版)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12 19:14:32     0
【职业】人社部颁布国家职业标准:会展服务师(2026年版)

关于颁布会展服务师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会展服务师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1.4-07-07-01 会展服务师

2.4-10-01-06 家政服务员(整理收纳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3日

会展服务师国家职业标准(2026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会展服务师

本职业包含会展场馆管理师、会议接待服务师两个工种

1.2 职业编码

4-07-07-01

1.3 职业定义

从事会展场馆场地出租,会展设施设备租赁、调试与维护,接送及食宿安排、现场签到等工作的服务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应变能力,身心健康、动作灵活。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96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72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48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32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会展场所或模拟会展场所进行,场所内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投影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且卫生、采光、通风条件良好。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②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①相关职业:商务策划专业人员、会展策划专业人员、会展设计师、旅游咨询员、前厅服务员、租赁业务员、客户服务管理员、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讲解员全媒体运营师S等。

②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会展服务与管理、旅游服务与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旅游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会展、饭店(酒店)服务、酒店管理、数字媒体技术应用、多媒体制作、音像电子设备制造与维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物业管理、休闲体育服务、建筑模型设计与制作、建筑装饰、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护、室内设计、家具设计与制作、演艺设备安装与调试、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建筑装饰技术、数字影像技术、导游服务、房地产营销、物业服务、安全保卫服务、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空间数字建模与应用技术、建筑装饰材料技术、广告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现代物业管理、休闲服务与管理、体育运营与管理、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文物展示利用技术、文化创意与策划、传播与策划、商务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建筑装饰工程、数字影像设计、房地产投资与策划、市场营销、应急管理、信息安全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新媒体艺术、传播学、网络与新媒体、广告学、体育经济与管理、新闻与传播、工商管理等。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其中,采用机考方式的一般不低于1∶30),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 评价时长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9.5 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的笔试在标准教室内进行,机考在计算机教室内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会展场所或模拟会展场所进行,场所内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投影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且卫生、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综合评审在配备多媒体设备的会议室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2)诚信守诺,勇于创新。

(3)服务至上,用户优先。

(4)团结协作,终身学习。

2.2 基础知识

2.2.1 会展概述

(1)会展起源与发展。

(2)会展概念与类型。

(3)会展功能与作用。

2.2.2 会展场馆场地租赁

(1)会展场馆场地类型与功能。

(2)会展场馆场地结构与布局。

(3)会展场馆场地租赁概念与类型。

(4)会展场馆场地租赁基本流程。

2.2.3 会展设施设备租赁

(1)会展设施设备类型与功能。

(2)会展设施设备规格与参数。

(3)会展设施设备租赁概念与类型。

(4)会展设施设备租赁基本流程。

2.2.4 会展设施设备调试与维护

(1)会展设施设备调试与维护类型。

(2)会展设施设备调试与维护内容。

(3)会展设施设备调试与维护流程。

(4)会展设施设备调试与维护规范。

2.2.5 会展接待服务

(1)会展接待服务类型。

(2)会展接待服务特点。

(3)会展接待服务内容。

(4)会展接待服务礼仪。

2.2.6 会展现场服务

(1)会展现场服务类型。

(2)会展现场服务特点。

(3)会展现场服务内容。

(4)会展现场服务流程。

(5)会展现场服务保障。

2.2.7 会展应急管理

(1)会展场馆场地应急管理。

(2)会展设施设备应急管理。

(3)会展活动应急管理。

2.2.8 其他基础知识

(1)会展营销与策划基础知识。

(2)会展服务与沟通基础知识。

(3)会展项目管理基础知识。

(4)会展财务管理基础知识。

(5)绿色会展基础知识。

2.2.9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知识。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四级/中级工

3.2 三级/高级工

3.3 二级/技师

3.4 一级/高级技师

4. 权重表

4.1 理论知识权重表

4.2 技能要求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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