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件将科技公司融资中的控制权博弈推至公众视野。对创始人而言,融资是发展的必经之路;但对控制权而言,每一轮稀释都是一场防御战。本文以DeepSeek为切入点,系统梳理科技公司控制权保障的法律工具、经典案例与合规边界,为创业企业提供可落地的架构设计策略。
"融资是发展的燃料,控制权是企业的方向盘——没有方向盘的赛车,马力越大越危险。"
一、DeepSeek融资与控制权前置布局
(一)融资背景:从"三不铁律"到首次开门
DeepSeek成立于2023年7月,由幻方量化孵化。在成立后的近三年时间里,梁文锋定下"三不"规矩:不接受外部融资、不稀释股权、不被任何人的商业化时间表绑架。研发资金完全依赖幻方量化的内部输血——这家管理规模超700亿元的量化巨头,2025年实现56.55%的年化收益,仅业绩报酬一项即可带来超过7亿美元的年度现金流。
然而,进入2026年后,AI产业竞争白热化。研发、算力、人才成本呈指数级增长,核心人才流失压力加剧(2025年下半年以来至少5名核心研发成员离职),同赛道竞争对手智谱AI、MiniMax已先后登陆港交所。在此背景下,DeepSeek不得不打开融资大门。
据《The Information》《金融时报》等媒体报道,本轮融资潜在投资方包括: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大基金")拟主导领投,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亦在洽谈之列。短短两周内,DeepSeek估值从200亿美元飙升至450—500亿美元区间,创下中国AI公司单轮融资纪录。
(二)控制权前置:增资扩股的"先手棋"
在融资谈判进入白热化阶段之前,梁文锋完成了一次关键性的股权结构调整。2026年4月27日,DeepSeek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500万元,梁文锋认缴出资额由10万元增加至510万元,直接持股比例由1%跃升至34%;原大股东宁波程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持股比例由99%稀释至66%。
调整后,梁文锋通过直接持股34%及间接持股(通过宁波程恩等关联主体),合计控制公司约84.29%的股权,表决权比例达100%。此外,梁文锋计划在本轮融资中个人出资最高200亿元,占募资总额的40%。
法律分析:这一操作序列的精妙之处在于"先筑墙、后开门"。在引入外部资本之前,创始人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升直接持股比例,将控制权从"间接控制"(通过持股平台)转化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的双重保障。从《公司法》角度,34%的持股比例恰好跨越"一票否决权"阈值(对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拥有否决权),而84.29%的总控制比例则确保了对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绝对主导。
"在资本进门之前先把门锁换好——这不是对投资者的不信任,而是对企业未来的负责任。"
(三)谈判博弈:拒绝"带刺的钱"
据媒体报道,腾讯在本轮融资中曾提出认购最多20%股份的提议,被DeepSeek婉拒;阿里则不仅要求相当股权比例,还试图在董事会中嵌入战略决策权,谈判陷入僵局。梁文锋最终选择以"附加条件最少"作为筛选投资方的核心标准。
实务启示:对创始人而言,融资条款的谈判本质上是控制权让渡边界的划定。股权比例只是表象,董事席位、 veto right(否决权)、反稀释条款、对赌协议、优先清算权等"隐性条款"才是控制权的真正战场。梁文锋的谈判策略表明:在资金充裕度与控制权完整性之间,后者具有优先顺位。
二、控制权保障的法律工具箱
科技公司在多轮融资中面临股权持续稀释的必然压力。若缺乏前瞻性的控制权设计,创始人可能在C轮、D轮后沦为"小股东+职业经理人"。以下四种法律工具,构成了控制权保障的核心防线。
(一)股权工具:双层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
双层股权结构,又称AB股结构,指公司将股份分为两类:A类股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每股享有1票投票权;B类股由创始人及核心团队持有,每股享有N票投票权(通常为10票或20票)。两类股份在经济权益(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上完全平等,仅在表决权上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1条授权国务院对公司发行类别股之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另行规定;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44—146条则正式引入类别股制度,明确股份公司可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即特别表决权股份),为AB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基础。
经典案例:京东(NASDAQ: JD)是AB股结构的标杆。刘强东持有的B类股每股拥有20票投票权,上市时其经济权益占比约16.3%,但投票权高达83.5%。腾讯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17.6%的A类股,在投票权上被极度稀释。小米集团(01810.HK)上市前同样采用AB股,雷军持有的A类股每股10票投票权。
适用边界:AB股结构在A股科创板已有实践(如优刻得、九号公司),但须满足上市时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港股对WVR(Weighted Voting Right,不同投票权)公司设有更为成熟的监管框架。未上市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可直接通过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操作空间更大。
"AB股不是对投资者的歧视,而是对创始人长期主义的一种制度保护。"
(二)协议工具:一致行动人协议与投票权委托
一致行动人协议(Acting-in-Concert Agreement)是指多个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就特定事项的表决采取一致行动。当内部意见分歧时,以某一创始股东的意见为准,从而将分散的表决权集中为统一的投票意志。
投票权委托(Voting Trust / Voting Proxy)则是部分股东通过协议,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创始人行使。这种安排实现了"收益权保留、表决权转移"的分离效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对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了界定。非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具有合同约束力。
经典案例:京东上市前,刘强东通过接受老虎基金、腾讯、高瓴资本、今日资本等11家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在持股仅约20%的情况下掌控了超过半数的表决权。养元饮品上市前,姚奎章通过与多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将分散的股权集中为43.75%的统一表决权,成功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风险提示:一致行动人协议存在期限届满失效、一方违约退出、对第三方无约束力等风险。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期限与IPO时间表挂钩、内部僵局打破机制(以持股比例高者或创始人意见为准)、高额违约金及股权回购条款,并将核心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以增强对抗效力。
(三)组织工具: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组成。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享有合伙企业的全部事务管理权和表决权;LP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享有收益权但无管理权。这一"权责不对称"的特征,使其成为控制权设计的利器。
操作路径:创始人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隔离无限责任风险),该GP担任员工持股平台及财务投资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从而以极小的出资比例控制整个持股平台的表决权,进而间接控制目标公司。
经典案例:蚂蚁集团是有限合伙架构的登峰造极之作。马云100%控股的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了蚂蚁集团50.52%的表决权。马云个人在蚂蚁集团的直接经济利益不足9%,但通过GP控制权实际支配了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设计用1010万元的出资撬动了万亿市值企业的控制权。
风险与调整:2023年1月,蚂蚁集团进行关键整改,马云与其他三位股东终止一致行动关系,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的GP分别变更为两家不同主体,马云不再作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这一调整说明:有限合伙架构虽精巧,但面临监管穿透审查的风险;当控制权过于集中于单一自然人时,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而要求整改。
"有限合伙是一根杠杆,GP是支点——用1010万的支点,可以撬动万亿市值的地球。"
(四)章程工具:特别表决权与一票否决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表决权安排具有最高的自治空间。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创始人可通过章程设计以下控制权机制:
其一,特别表决权事项清单。将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对外担保超过阈值、核心技术转让、主营业务变更等事项,设定为须经创始人同意或超级多数(如90%)通过。
其二,创始人一票否决权。在董事会层面,赋予创始人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在股东会层面,对重大事项设置创始人享有额外表决权或否决权的条款。
其三,董事提名权控制。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即以此为核心——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权利,并通过与大股东的协议确保提名获得通过。即便合伙人仅持股约10%,也能实质控制董事会人选,进而主导公司经营。
法律依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5条、第116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表决权比例和表决方式的权限,为同股不同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授权。
"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谁掌控了章程的起草权,谁就掌控了企业的游戏规则。"
三、经典案例对比:成功与失败的启示
控制权的保障,既需要法律工具的精巧设计,也需要对商业伦理和人性弱点的深刻洞察。以下从"成功守住"与"遗憾失守"两个维度,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一)成功守住:四种控制权架构的标杆实践
企业 | 创始人 | 持股比例 | 控制权工具 | 控制效果 |
京东 | 刘强东 | 约16.3%(上市时) | AB股(B类股1:20投票权) | 掌控83.5%投票权 |
阿里巴巴 | 马云 | 约4.5%(上市后) | 合伙人制度+董事提名权 | 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 |
蚂蚁集团 | 马云 | 不足9% | 有限合伙(GP控制)+一致行动 | 控制50.52%表决权(整改前) |
华为 | 任正非 | 0.65% | 虚拟受限股+工会持股+章程否决权 | 拥有重大决策一票否决权 |
数据来源:各公司招股说明书、年报及公开披露信息
京东模式——AB股的极致运用:刘强东通过B类股的20倍投票权杠杆,将16.3%的经济权益放大为83.5%的表决权。即便腾讯为第一大股东、高瓴资本为重要机构股东,均无法在股东会层面挑战创始人的决策权威。这一模式适用于计划赴美或赴港上市的企业。
阿里模式——合伙人制度的创新:马云团队不追求股权比例,而追求"董事会控制权"。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并非股权,而是"董事提名权"——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权利,并通过与软银、雅虎等大股东的协议确保提名通过。这一模式的本质是"以组织规则替代股权控制",适用于股权高度分散的平台型企业。
蚂蚁模式——有限合伙的杠杆艺术:通过GP/LP的权责切割,马云以1010万元出资控制两家合计持股50.52%(招股说明书数据,整改前已升至53.46%)的有限合伙平台,进而支配蚂蚁集团的表决权。这一设计将"控制权与收益权分离"推向极致,但也因其过于集中而受到监管关注,最终导致整改。
华为模式——虚拟股+章程的复合控制:任正非仅持股0.65%,其余99.35%由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员工持有的"虚拟受限股"仅有分红权和增值收益,无表决权、所有权和处置权。任正非通过公司章程安排,在股东会层面拥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模式的独特性在于:它既实现了全员激励,又确保了控制权不稀释,但其适用前提是华为长期保持非上市状态,且得到深圳市政府的特批支持。
(二)遗憾失守:控制权旁落的血泪教训
雷士照明——吴长江的"三出局":创始人吴长江因与投资方赛富基金、施耐德电气的控制权争斗,三次被赶出自己创立的公司。2008年赛富基金投资后持股比例达30.73%,超过吴长江的29.33%,埋下控制权隐患。此后吴长江多次试图通过回购股份重夺控制权,最终因挪用资金被刑事追责,公司也陷入衰败。教训:创始人过早让渡过多股权,且未设置任何控制权保护条款,一旦与投资方理念分歧,极易被"资本反噬"。
万科——王石的"野蛮人敲门":2015年宝能系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持股比例迅速攀升至25.4%,超越华润成为第一大股东。王石团队因股权长期分散(王石个人持股不足0.1%)、且未设置任何反收购机制(如"毒丸计划"、交叉持股等),面对宝能系的进攻几乎毫无招架之力。最终虽因监管介入和深圳地铁入股而化解危机,但王石本人黯然退休。教训:股权分散若无配套的控制权保障机制,上市公司极易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
俏江南——张兰的"对赌陷阱":张兰为引入鼎晖投资,签署了对赌协议,承诺2012年前上市。上市失败后,鼎晖依据对赌条款启动领售权(Drag-Along Right),强制将俏江南出售给CVC,张兰最终失去控制权并被踢出董事会。教训:对赌协议中的领售权、清算优先权等条款,看似是投资人的"安全边际",实则是悬在创始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签署前必须充分评估履约能力及条款触发后果。
"守住控制权需要三重保障:法律工具的防火墙、商业判断的避雷针,以及对人性贪婪的清醒认知。"
四、控制权架构的合规边界与监管演进
控制权设计并非没有边界。近年来,国内外监管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度集中的控制权安排面临日益严格的审视。
(一)A股科创板:特别表决权的"有条件放行"
2019年科创板开板时,引入"表决权差异安排"(即同股不同权)。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5亿元;(2)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3)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的10倍;(4)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
实务要点:科创板对特别表决权的适用设置了较高的市值门槛,早期创业企业难以直接适用。建议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即通过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在股改上市前再将特别表决权架构转化为合规的类别股安排。
(二)港股: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成熟实践
香港联交所2018年修订《上市规则》,正式接纳WVR架构。与科创板相比,港股的WVR门槛更低(仅要求申请人具有"创新产业"属性),且对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倍数限制更为宽松(最高可达1:10)。小米、美团、阿里巴巴(二次上市)均采用了WVR架构。
但港股WVR也设有"日落条款"(Sunset Provision):当创始人不再担任董事、身故或将其WVR股份转让时,该等股份自动转化为普通股。这一机制旨在防止控制权安排的永久性固化。
(三)监管红线:蚂蚁集团整改的深层启示
2020年11月蚂蚁集团IPO被紧急叫停后,监管机构对其控制权安排进行了深度审查。2023年1月,蚂蚁集团完成关键整改:马云与其他股东终止一致行动关系,两家主要员工持股平台的GP由同一家主体变更为两家不同主体,马云不再作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
整改的核心逻辑在于:当控制权安排导致公司治理过度集中于单一自然人时,不仅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监管套利问题。对科技公司而言,控制权设计的合规边界正在从"是否合法"向"是否合理、是否透明、是否可持续"演进。
类比说明:控制权设计如同建筑设计中的承重墙——它可以加固结构、抵御风险,但不能封闭所有窗户、隔绝所有新鲜空气。过度的控制不仅保护不了企业,反而可能让企业在监管的强光下无处遁形。
"控制权是企业的承重墙,但承重墙不能封死所有窗户——适度透明,才能行稳致远。"
五、实务建议:体系化策略与精细化设计
基于上述法律工具与案例分析,本文为科技公司创始人提出以下体系化的控制权保障策略:
(一)融资前:构筑控制权的第一道防线
第一,股权比例红线。在A轮之前,创始人团队应尽量保持67%以上(绝对控制)的股权比例;B轮之后不应低于51%;至IPO前,若未设置AB股等特别安排,创始人直接+间接持股应争取不低于34%。34%是《公司法》重大事项否决权的法定门槛,是控制权的"生命线"。
第二,章程前置约定。在首轮融资前即完成公司章程的控制权条款设计,包括特别表决权事项清单、创始人一票否决权、董事提名权、股权转让限制等。一旦外部资本进入,章程修改需经超级多数通过,难度将大幅上升。
第三,持股平台搭建。提前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由创始人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将员工激励份额和预留融资份额置入平台。未来引入投资人时,可通过平台层面的LP份额调整实现股权稀释,而不影响GP对表决权的控制。
(二)融资中:条款谈判的八大核心阵地
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中,以下八项条款直接关乎控制权,须逐一审慎谈判:
条款 | 风险等级 | 核心关注 | 建议策略 |
股权比例 | 高 | 稀释后是否仍保有控制/否决权 | 设置34%或51%红线 |
董事席位 | 高 | 创始人是否占董事会多数 | 创始人席位≥外部席位+1 |
否决权范围 | 高 | 投资人否决权是否过度扩张 | 限制至保护性条款清单 |
反稀释条款 | 中 | 后续融资时创始人是否被过度稀释 | 要求加权平均而非完全棘轮 |
对赌协议 | 高 | 业绩承诺是否可实现 | 避免现金补偿、拒绝领售权 |
优先清算权 | 中 | 清算时投资人是否优先于创始人 | 设置回报上限或参与门槛 |
共同出售权 | 低 | 创始人转让时投资人是否强制跟随 | 设置最低转让比例门槛 |
回购权 | 中 | 投资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 | 限定触发条件及资金来源 |
特别警示:对赌协议中的"领售权"(Drag-Along Right)是控制权最大的隐形杀手。一旦触发,投资人可强制将公司整体出售,创始人即便反对也必须跟随签字。俏江南案即由此条款导致创始人出局。建议在谈判中坚决删除领售权条款,或至少设置创始人一票否决的例外机制。
(三)融资后:动态监控与危机应对
第一,建立股权变动预警机制。对投资方的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质押融资等行为设置知情权条款,一旦发现敌方联合收购迹象,及时启动防御措施。
第二,预留"白衣骑士"选项。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并维系与友好战略投资者的关系,在面临敌意收购时可引入"白衣骑士"进行反收购。
第三,核心团队的法律绑定。通过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股权激励归属条件等,将核心团队与公司的利益深度绑定,防止投资方"挖角"核心人员间接瓦解控制权。
第四,定期审视控制权架构的合规性。随着监管政策变化(如蚂蚁集团整改),原本合法的控制权安排可能面临调整要求。建议每年进行一次控制权架构的合规体检,必要时提前主动调整,避免被动整改。
"融资条款谈判的八个阵地,输掉任何一个,都可能让你在未来的某一天,从创始人变成前创始人。"
六、核心结论
1. 控制权是科技公司的命脉,融资是控制权最大的威胁源。
DeepSeek的案例再次证明:即便在资金极度充裕、投资方竞相追逐的卖方市场中,创始人也必须将控制权保障置于融资条款的首位。股权可以稀释,但决策权不能旁落。
2. 法律工具的组合运用优于单一工具。
AB股、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平台、章程特别条款,四种工具各有优劣。实务操作中应根据企业上市目标(A股/港股/美股)、融资阶段、股东结构等因素进行组合设计,形成互为备份的控制权防御体系。
3. 34%是控制权的"生命线",51%是"安全线",67%是"绝对控制线"。
在无法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情况下,创始人应尽量将直接+间接持股比例维持在34%以上。这一比例虽不能主导普通决议,但可对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为控制权提供底线保障。
4. 合规边界日益收紧,过度集中面临监管风险。
蚂蚁集团的整改表明:控制权设计不仅要考虑商业效率,还要考虑监管容忍度。建议企业在设计控制权架构时,预留适当的"去中心化"空间,避免被认定为"规避监管"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5. 最好的控制权保护,是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
法律工具是"硬约束",但创始人的领导力、技术洞察力和商业判断力才是控制权的"软根基"。当创始人持续为企业创造超额价值时,资本自然会选择臣服而非挑战。梁文锋的底气不仅来自84.29%的股权比例,更来自DeepSeek在AI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控制权的终极保障,永远是创始人不可替代的价值创造能力。
"法律工具能守住控制权的底线,但只有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才能让控制权坚不可摧。"

泰汇并购与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泰汇并购与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团队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