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74号!深度解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财政部令第74号!一文读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这部办法从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所有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今天这篇文章,把74号令的核心要点逐一拆解,帮你搞清楚三个问题:什么情况能用、怎么用、违反了怎么办。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面对面谈判,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场景:招标失败、技术复杂无法详细定义、紧急需求、专利专有技术无法事先定价等。适用场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须提前公示。询价小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价低者得。适用场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形。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想用非招标方式,必须提前两步走:
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分。这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等到审计或巡视才发现程序违规,就非常被动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5人以上单数。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须包含至少1名法律专家。
一个常见误区: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审。这两条是硬规定,违反即违规。竞争性谈判是三种方式中程序最复杂的一种,以下节点步步关键:- 文件发出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 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谈判过程中: 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变动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
- 最后报价阶段: 谈判文件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参与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无法详细列明的,按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推荐3家以上方案后提交最后报价。
- 成交供应商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按"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原则执行。逾期未确定的,视为默认最低报价者成交。
注意: 招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这是74号令给出了一个重要的"口子",但前提是走完了报批程序。单一来源采购是三种方式中最"特殊"的一个,程序上最大的不同在于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六项:采购人和项目名称、货物/服务说明、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唯一供应商信息、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公示期限及联系方式。公示期内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须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选择采购方式;认为不成立的,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协商情况须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地点人员名单、供应商成本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这是询价与竞争性谈判的根本区别——询价没有谈判环节,报价即最终价,不接受任何修改。- 询价通知书发出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 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或修改:须在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截止日。
74号令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对保证金作出了详细规定:- 收取标准: 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③ 除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④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有各的规矩74号令第六章用了一整章的篇幅讲法律责任,重点说三个主体: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未按规定组成评审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信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规规定可处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暂停代理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受财物、泄露评审信息、利害关系人不回避、评审过程擅离职守、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未按标准评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禁止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并予以公告。最后帮大家整理74号令中所有涉及时限的核心节点,建议收藏:- 竞争性谈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 询价采购:响应文件截止 → 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 澄清或修改通知 → 须在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不足则顺延
- 成交结果公告 →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 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 保证金退还(未成交)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
- 保证金退还(成交) → 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令第74号施行至今已十余年,但其确立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规则体系至今仍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于奋战在政府采购一线的从业者来说,搞清楚什么情况能用、怎么用、违反了怎么办,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把74号令的核心脉络梳理清楚。觉得有用,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