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酒家,酒类商品归类在尼斯分类表的33类,二十二年前有两个商标“打”得不可开交——“老槽房”与“老糟坊”。至于它们像不像,审查员的标准我们有时候有些麻不住,但是法律人关注的一两个点还是值得在这里展开介绍一下。
一、诉争商标。


二、诉讼主体: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原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示意图如下: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VS商标专用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因此,迎驾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对抗双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近似
商标的基本功能之一是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不同商品及其不同来源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既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商标法禁止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基于以上理由,对商标是否近似问题的判断,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主观判断标准。对于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其差别,就可以推定这两个商标具有造成误认的可能性,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人是否有意模仿注册商标,不是人民法院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惟一标准。
五、心得收获
1.我国商标使用遵循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虽然使用“老槽房”商标在先,但是其并未申请注册过或者获得商标使用权许可,其抗辩理由不成立。美国商标法遵循使用在先原则,即谁先使用谁就优先享有商标权,可以反对他人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混淆性使用。

2.本案过后,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坚持不懈地在33类申请注册“老糟坊”商标,但是没有成功,其他公司也未注册成功。但是,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类别成功申请注册了“老糟坊”。可见,商标的防御注册也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