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文件从8个方面提出21条具体任务,直击当前招投标领域的痛点:监管职责不清、招标人责任虚化、代理机构执业乱象、评标专家勾连操控中标、围标串标频发等。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规〔202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结合泸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招标人责任虚化、代理机构执业乱象、评标专家勾连操控中标、投标人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深化改革创新,系统治理乱象,健全长效机制,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行政监督。
1.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6〕13号),遵循“依法行政、分工负责、协同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市直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相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监管责任不留盲区。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2.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机制。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评定分离机制。制定《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督促招标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等内控制度,将招标文件编制、定标方案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风险防控范围,杜绝招标人与评标专家权责错位,强化定标环节有效监督。定标结果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公示,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3.加强招标需求与信息公示管理。由行政监督部门督促招标人严格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编制招标文件、开展实质性审核,从源头上遏制招标文件“量身定做”。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在招标活动开始前30日在市交易平台公示招标计划、招标文件,自合同签订(变更)起10日内在市交易平台发布合同主要内容或变更公告,确保信息透明,涉密项目除外。市交易平台完善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功能。
4.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代理机构;项目结束后须在比选平台内如实填报履约评价。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自主择优选择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中的代理机构。同时,鼓励招标人在委托合同中完善约束招标代理行为的责任条款,加强对代理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厘清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的责任边界。
5.严格招标人代表选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当选择本单位人员,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邀请,且需提供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函,避免“外行评内行”;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缴纳满6个月),相关材料纳入招标档案。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6.推进国企采购规范管理。制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联合打捆、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集中采购,并明确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规则与行为规范。应用酒城阳光采购服务等平台,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电子化采购交易。提高国有企业采购效率和统一管理。
(三)严格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7.严格执行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制度。凡设立登记注册地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均应进行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切实摸清底数、厘清信息。设立登记地在外省但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要求自主进行诚信信息登记。
8.构建代理机构“信用+监管”闭环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行业工程招标代理监管的通知》,建立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录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为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提供有效参考;并定期共享本行业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信用等级AAA、AA级的,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将信用等级为C、D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持续规范。
9.提升代理机构专业技术能力。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代理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并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测评,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测评情况同步共享至市交易平台,供招标人择优选择。
(四)加强专家管理创新评标机制。
10.配合做好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验在库专家信息及新申请入库人员信息,确保专家信息准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负面行为按规定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分,依法依规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切实强化对专家履职行为的有效约束。
11.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的,原则上优先使用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因网络故障、调度副场失败、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2026年底前实现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主场)比例达60%以上;制定《泸州市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指引》,积极推进与重庆市各区县及其他省内外各市州跨区域远程评标合作。鼓励探索“暗标评审”和AI辅助评审,在房建、市政、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行“暗标评审”,有效破除“本地圈”“熟人效应”,防止评标不公。
12.提高评标质效。行政监督部门督促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审查评标报告,切实提升评标质量,健全复核纠错机制。
(五)强化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治理。
13.落实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办法》,对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企业、个人,由行政监督部门同步公告曝光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市交易平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不得选择公告期内的企业,以刚性约束提升违法成本、强化惩戒威慑力。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14.大力推进数智化监管。建立泸州市招标投标串通投标分析系统,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在线监测预警,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天府交易通”的对接,探索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规性AI辅助检测。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招标投标市场重点监管信息系统,并嵌入串通投标分析系统,实现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历史数据自动比对,全面提升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取证水平。
(六)优化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水平。
15.实现交易主体信息共享。推动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接入省级主体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接入移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网络,推动招标投标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一处办理、全市通用”,破除“信息壁垒”,实现数据高效互通。修订完善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工作规程、交易各方主体现场行为规范。
16.持续降低交易成本。精简交易环节,优化交易流程,清理公共资源交易环节不必要的登记、备案、验证等环节,提升交易便利度。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引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供服务,力争到2027年,担保成本较2024年降低10%以上。
17.推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各行政监督部门在省级行业招标标准文件上线后,及时修订上线市级电子招标标准文件,推动我市各行业领域实现电子化交易,全面提升电子化招标覆盖面和标准化水平。常态化开展市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安全排查,确保交易过程数据安全。
(七)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18.鼓励创新和绿色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我市招标投标的,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业绩要求。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招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绿色标准,对环保、节能、低碳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给予评标加分,破解创新产品市场准入难问题。鼓励建立绿色供应链,将包装、物流、回收等环节纳入评标考量,引导绿色采购。
19.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面向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包,逐步实现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的比例不低于90%。鼓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可明确对前述联合体给予评标加分,鼓励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增加中标机会。
(八)提升违法行为线索查办质效。
20.深化“行纪刑”衔接推动案件高效转化。出台《泸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纪刑”衔接机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反馈、联合办案、证据互认等工作流程,着力破解行政执法、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证据转化难等突出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查办,实现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刑事司法三方信息互通、力量互补、成果互享。
21.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和警示教育效果。推动重点案件快查快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着力破解案件办理周期长、震慑效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串通投标等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查办。各行政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定期梳理典型案例,依托市交易平台“曝光台”集中发布,同步在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扩大传播,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警示教育和震慑效应。鼓励探索建立“以案促改”机制,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对照案件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完善监管措施,健全制度机制。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招标投标工作例会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列席,定期听取各项任务推进情况,研判市场运行态势,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难点堵点问题,通报典型案件查处进展,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同联动。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和协同联动,加强对跨领域、跨部门复杂问题的集中研判与联合执法,打破信息壁垒,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综合监管格局。对例会研判确定的重点事项,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攻坚,形成“问题共商、信息共享、执法共推”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监督落实。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重点项目专项监督,深挖细查违法违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采取向招标人发放监督意见书等形式,督促招标人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及时公示招标合同、开展代理机构履约评价等工作。依托营商环境评价探索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履职评价机制,对监管缺位、推诿扯皮的进行问责,推动部门履职尽责。
本意见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县、园区参照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