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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告丨第140届广交会展位申请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06 18:22:54     0
申请通告丨第140届广交会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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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排期仅供参考,以展会主办方最终公告为准。

广交会客户联络中心:

境内 4000-888-999

境外 (8620)28-888-999

现启动第14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展览时间与形式

第140届广交会计划于2026年10月15日开幕,分三期举办线下展,其中:

第一期:2026年10月15—19日

第二期:2026年10月23—27日

第三期:2026年10月31日—11月4日

二、展览内容

设置54个展区。参考第139届丨广交会出口展展品范围

三、申请起止时间

品牌展位确认:即日起—2026年5月25日。

品牌展位动态调整申请:2026年5月11

一般性展位申请:即日起—2026年65日。

四、展位申请流程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请登录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https://exhibitor.cantonfair.org.cn),登记、确认公司及展品信息,提交参展申请后,与所属交易团联系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一)品牌展位。

1.品牌展位确认

仅对企业自愿退回和大会收回的品牌展位进行调整安排。请第139届广交会品牌展位参展企业,按对应展区确认品牌展位数量(路径:展位申请——品牌展位确认申请),打印参展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交易团。如确认退回全部或部分品牌展位,请同步书面提交加盖公章的退展位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报所属交易团。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

2.品牌展位动态调整申请

根据广交会品牌展位动态调整机制,有意新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可填写对应展区书面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企业资质材料寄送所属交易团(已参评2026年品牌展位评审的企业仅需补充或更新资质材料)。交易团初审后填写预审推荐表,连同企业材料于5月13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寄送对应商协会。相关表格文件详见广交会官网(https://www.cantonfair.org.cn,路径:参展商——参展指引——品牌展位评审及动态调整工作指南)。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格标准为:

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应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境外注册商标,其对应展区相关商品近两年平均出口额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

(二)一般性展位。

按展品目录在线填报对应展区展位申请信息(路径:展位申请——一般性展位申请),打印参展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资质材料一并报所属交易团。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参展资格标准,禁止处罚期内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展品参展。服务机器人等友谊大厅(21.2)相关专区展位申请事宜另文通知。

三、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对应展区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地区

企业类型

金额(万美元)

沿海

流通型

150

沿海

非流通型

75

中部及东北

流通型

75

中部及东北

非流通型

40

西部

流通型

40

西部

非流通型

20

 四、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 (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展位总数的20%) 符合第一点规定,但未达到第三点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自上次品牌评审以来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禁止申请品牌展位。伪造品牌展位申请材料的,在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前,禁止申请和使用品牌展位。

(二)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三)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其他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广交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缴纳展位费(含退展位约束机制罚金)等参展费用的。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监等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七、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参展协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手册》《广交会展位使用承诺书》,广交会线上平台《广交会展商线上行为准则》《用户服务协议》等。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某一展区申请3个及以上展位的流通型企业,如需与有供货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联营参展,请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同步上传双方供货关系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展位位置(展位号)安排公布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完成联营企业的展位号确认,联营参展方生效。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创新发展,提升展览成效,更好发挥联营参展积极作用,规范联营参展相关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营参展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指导本团参展企业联合经营或供货合作方共同参展。

第三条 广交会各交易团(分团)负责受理本团参展企业联营申报的审核和管理,指导本团联营企业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参展。

第二章 联营参展资格要求

第四条 参展企业申报联营,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须为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

(二)取得参展资格,并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3个或3个以上。

第五条 联营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须为非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

(二)与参展企业存在联合经营或真实供货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为更好发挥广交会展位安排政策效应,在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中获得系数加权的交易团,其参展的流通型企业须与本省内非流通型企业联营。

第七条 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企业联营。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不得联营。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一)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6届禁止参展。

(二)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三章 联营参展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参展企业,可根据每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交会官网“参展易捷通”平台在线申请联营参展。

第十条 广交会各交易团负责对参展企业在线提交的联营登记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外贸中心,并在广交会官网、交易团网站公示公布。

第十一条 展位位置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平台将审核通过的联营企业关联到对应展位号,1个展位仅能关联1家联营企业,关联确认后联营参展关系方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每届广交会开展前1个月,参展企业可登陆广交会官网“参展易捷通”平台,在10天内对已提交的联营信息进行增改或取消。各交易团需及时审核,通过后将联营修改情况,在广交会官网、交易团网站公示公布。

第四章 联营参展安排及管理

第十三条 联营企业参展安排包括:

(一)外贸中心制作包括参展企业与联营企业信息的参展证明,并摆放在展位内。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

(二)联营企业可在展位上展示宣传资料,包括设置显著标识,印发本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本企业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摆放本企业产品等。

(三)广交会每个展位可办理3张参展证件。联营企业参展人员可通过对应参展企业,在其展位对应证件额度内办理参展商证。如需增加办证数量,由其向对应参展企业所属交易团申请,经交易团审核后向大会统一办理付费参展代表证。

(四)大会向联营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联营参展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一个展位内联营企业超过1家。

(二)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及非联营企业的宣传资料,摆放非参展企业及非联营企业的产品等。

(三)经大会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行为。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不得向联营企业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联营参展不得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广交会各交易团(分团)应积极支持本团内联营企业直接参展,确保将展位安排给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团在该展区展位总数的10%)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无出口额(或出口额未达参展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参展。

第十八条 在每届提交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广交会各交易团(分团)可将无法安排的展位退回大会,由大会重新安排(仅当届有效)。该部分退回展位不影响交易团展位基数。超出5个工作日则相应扣减展位基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交会大会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第136届广交会起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请按系统提示,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可参阅广交会官网“参展商——参展指引——参展申请”栏目、“参展易捷通”系统首页“通知公告栏”的操作指南,或联系广交会客户联络中心(4000—888—999)咨询。

(二)如申请展区实行展品专业分区,须根据主要展品类别(占本企业展品60%以上),如实申报对应展品专区,以方便采购商准确查找目标展位,提高参展成效。

(三)广交会出口展实行退展位约束机制,具体为:在参展展区所有企业展位号公布次日之前(含)退展位的,所退展位不收取展位费;在参展展区所有企业展位号公布次日至开幕前一日退展位的,所退展位收取一半展位费;在开幕日之后(含)退展位的,所退展位收取全额展位费。

(四)广交会线上平台和APP常态化运营,企业可随时通过广交会官网云展厅管理系统(路径:参展商——云展厅管理)注册登录、选购套餐、上传及维护产品信息等。在云展厅上传产品将有机会被采购商搜索查询,获得更多商机;在“参展易捷通”系统登记的展品仅用于展位申请,不在广交会线上平台和APP上展示。可前往广交会官网“帮助中心”了解具体操作指引。

六、特别敬告

(一)企业展位申请生效不代表获得参展资格。企业展位安排将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安排相关办法确定,安排结果以“参展易捷通”最终公布或所属交易团通知为准。

(二)“参展易捷通”为广交会官方唯一展位申请渠道。展位申请相关事宜请先与所属交易团联系。所有参展事宜均须通过所属交易团办理。广交会出口展不委托除交易团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任何参展申请、安排等事宜。请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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