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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06 16:27:07     0
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20251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61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函》,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参照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办法》,是监管层面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统一业务标准、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融资租赁行业在业务操作标准层面走向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一、从"双轨制"到统一监管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存在"双轨制"格局。金融租赁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则属于普通商事主体,由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由于监管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出现了"监管套利"的空间,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偏离了"融物"本源,呈现出"类信贷"化的倾向。

2018年,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划转至原银保监会,开启了统一监管的进程。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出台了非现场监管规程、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5124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参照执行"的本质在于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标准。

二、"参照执行"不等于"直接适用"

从业务操作的实质来看,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法律结构和业务逻辑是相同的,都对租赁物的适格性、价值的真实性、权属的清晰性等有根本性要求。因此,"参照执行"的核心逻辑在于:第一,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标准,消除两类市场主体在业务层面的监管差异;第二,突出"以租赁物为核心"的监管导向,引导行业回归"融资+融物"的本源,摒弃"类信贷"模式;第三,防范业务层面的监管套利,杜绝因适用规则不同而导致的同类型业务适用不同标准的现象。

"参照执行"介于 “应当执行(强制)” 与 “可以执行(可选)” 之间,非法律强制,但属监管刚性导向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据《办法》制定细则,实施属地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行政处罚。在具体操作层面,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以《办法》的规定为基本遵循,但允许各地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安排。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管理局需在《管理办法》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阶段、风险特点和实体经济需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业务管理细则,确保国家统一监管标准得到有效落地和执行,避免监管套利,实现辖区内监管尺度的统一。

三、融资租赁业务规则实质趋同

从具体内容来看,《办法》共设868条,涵盖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参照执行"针对的是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层面的行为规则,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分层对标,差异化落地

(一)全面对标,规范业务经营

融资租赁公司全面落实《办法》在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合同执行、租后跟踪等全流程的规则:

租赁物管理方面,对租赁物适格性进行调查,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租赁物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和交付;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负责评估的部门及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严禁低值高估,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

尽职调查方面,由双人共同实施尽职调查,对租赁物、承租人进行现场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风险评价方面,建立健全风险评价体系和审批机制,审慎评估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确保业务背景真实、交易价格公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资金用途、租金计划、租息率或综合融资成本等内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做好资金用途监测。

租后管理方面,建立租后管理制度,包括租赁物价值重评、定期检查、风险监测预警等;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租后动态监控、风险及时处置。

(二)参照优化,强化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建设与金融租赁公司对接对齐,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的标准,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治理架构。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结合不同业务模式特点,明确相应部门、岗位的内部控制要点和流程控制要求,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风控体系,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加强资产质量分类管理,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

(三)差异化监管,规范协同运作

理解"参照执行"的含义,还需将其置于当前差异化监管框架的全局中来看,金融租赁公司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则适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金融组织管理细则。两类公司分别遵循不同的监管规则,但均朝着规范经营、严控风险、回归本源的方向推进。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区别,源于主体属性与牌照性质的根本不同。尽管在融资租赁具体业务规则上两类公司逐渐靠拢,但参照执行《办法》并非旨在消弭二者之间的根本性制度差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特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同业拆借、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金融监管监管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不适用。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标准将全面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监管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显著增强。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这既是严峻的合规挑战,要求其全面对标、补齐短板、规范经营;也是重要的转型机遇,引导其回归本源、聚焦主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融资租赁公司要树立“以行业本源为基础、以风险管控为导向”的经营理念,主动适应监管要求,构建覆盖业务全流程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专业化管理和经营能力,调整业务结构和流程,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回归租赁本源,为在行业“减量提质”的深度调整中完成合规转型,赢得高质量发展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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