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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博弈02】公司没了,房子保住了——对赌失败的另一种结局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02 14:31:58     2
【融资博弈02】公司没了,房子保住了——对赌失败的另一种结局

文|吴卫勇律师【吴用无畏:吴用的智慧,无畏的勇气】

一、背景与对赌触发

前文(本系列第一篇)所述,公司于2022年完成融资,并签署了包含业绩承诺(第4条)、股权回购(第3.1条)等条款的对赌协议。2023-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深度使用医院签约数量600家、1200家,及相应营收目标)均未完成。根据协议第4条,创始人需向投资方进行现金或股权补偿;同时,第3.1条项下的股权回购条件亦被触发。


二、现金流枯竭与融资失败

至2025年,公司虽在业务层面实现了一定增长(应收账款增加),但现金流开始枯竭。主要原因如下:

· 经营模式:采用互联网公司常见的“烧钱换市场”策略。以软件使用费为例,公司定价仅为行业平均水平的50%,旨在迅速抢占医院客户,导致每客户毛利极低。

· 人员扩张:为配合业务扩张,团队规模大幅增加,人力成本居高不下。

· 应收账款:客户回款周期较长,账上现金持续消耗。

至2025年中,公司账上资金仅剩约6个月的储备。创始人计划启动新一轮融资,以缓解现金流压力。

新一轮融资的潜在领投方,系某大型产业资本,由公司原投资人之一(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引荐。前期对接进展顺利,双方已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然而,在关键节点,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原因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受此影响,其背书失效,大型产业资本终止了投资意向。公司失去了唯一的融资机会。

与此同时,创始人并未采取裁员等成本控制措施,导致现金流继续以较快速度消耗。创始人个人曾向公司出借15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以当时公司月均运营支出约150万元计算,该笔借款仅能维持约30天运营,相对于整体资金缺口而言,确实属于“杯水车薪”。


三、投资人与创始人的博弈与协商

对赌协议已触发,投资人有权依据协议第3.1条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但公司账面资金不足,创始人个人亦无力承担数千万的回购款。若投资人强行启动诉讼程序,不仅执行困难,公司也将因资金断裂而迅速破产,届时投资人的投资款可能血本无归。

在此背景下,各方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持续约一个月,核心参与方包括:

· 投资人(某创投机构及产业资本背景投资人);

· 公司技术总监(掌握核心技术与客户资源);

· 创始人。

(一)创始人的自救尝试

在谈判初期,创始人试图寻找外部资源解困。其通过个人关系,找到一位具有资金实力及行业资源的朋友,拟以“过桥投资”方式向公司注入短期资金,用以维持运营、争取清盘时间。该朋友表示愿意出资,但需投资人认可其介入后的公司控制权安排。

创始人将此方案提交投资人讨论。投资人经评估后明确拒绝,理由如下:

1. 投资人对该朋友缺乏了解,对其行业认知、管理能力、资金实力均无足够信任;

2. 该朋友与公司现有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不明确,整合难度较高,即便注入资金,也可能无法扭转公司根本困境;

3. 投资人认为,与其引入一个不可控、不熟悉的新股东,不如直接推动已有明确预期的整合方案。

(二)投资人的备选整合方

事实上,投资人在此前一段时间内,已与某同行企业有过接触,对该企业的业务模式、技术能力、管理团队及财务状况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了解和考察。该同行企业与公司在业务上具有互补性,整合后能够产生较为明显的协同效应。

因此,当公司现金流枯竭、对赌触发时,投资人自然倾向于推动该整合方案。其核心考量在于:

· 整合方是投资人已熟悉的对象,沟通成本低,合作风险可控;

· 整合后,投资人的股权可按约定比例平移至新主体,其利益不受损;

· 相较于引入一个陌生的朋友投资人,整合方案的不确定性更低、执行效率更高。

创始人引入外部投资者以缓解危机的尝试,因此未能成功。

(三)技术总监的债务转化

在谈判过程中,创始人曾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出借150万元用于支付工资。公司无力偿还该笔借款,而创始人退出后亦不愿继续承担公司债务。

经各方协商,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转移至技术总监。此处需说明技术总监在此次整合中的关键地位:他是公司核心技术的实际掌握者,亦是重组后新主体能够正常运转的必要资产。投资人及整合方均认可其不可替代性,因此愿意接受其承接债务,并以未来薪酬及股权收益分期偿还。

创始人因此免除了个人债权追索的后顾之忧。

(四)最终整合方案

技术总监与投资人形成一致立场后,最终整合方案得以确定:

· 整合方式:公司将全部业务、技术团队及客户资源,与某同行企业进行重组。该同行企业以承接公司业务及团队为对价,不向原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 创始人权益:创始人将其所持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或重组后的新主体,不获得任何补偿。

· 技术总监安排:技术总监在重组后的新主体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并获得相应股权激励;同时承接原创始人出借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作为其未来清偿义务。

· 投资人退出路径: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换为重组后新主体的股权,或通过后续股权转让实现部分回款。


四、整合出局方案与法律文件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相关方签署了以下法律文件:

· 《债务豁免协议》:投资人放弃对创始人个人回购义务的追索权;

· 《股权转让协议》:创始人将所持股权无偿转让给重组主体;

· 《重组框架协议》:约定业务、资产、人员整合的具体安排;

· 《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将创始人个人对公司的150万元债权转移至技术总监。

创始人接受了该方案。其核心考虑在于:

1. 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创始人个人需承担对赌回购的连带责任,且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丧失未来创业能力;

2. 放弃股权虽无经济回报,但可免除个人债务,保留个人信用与东山再起的机会。


五、最后的晚餐与后续发展

协议签署后,创始人约本人在其住处附近的一家小餐馆用餐。席间,创始人神情疲惫,但已无焦虑。本人表示:“从另一个角度看,你并不亏。投资方3000万给你交了学费,你获得了完整的创业实操经验。如果不断舍离,继续硬撑,可能面临家破人亡,而且再也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创始人表示认同。此后,创始人彻底退出公司,进入一个新的行业领域。凭借此前积累的管理经验与行业认知,其在新行业逐步发展,现已达到一定规模。


六、创始人决策清单(对赌失败后行动参考)

当对赌失败且公司现金流枯竭时,创始人可参考以下步骤:


七、案件启示(法商视角)

1. 对赌协议不是终点,而是风险管理的起点。 业绩承诺触发后,投资人未必立即启动回购。双方均需评估“回购是否有实际执行可能”。创始人应主动与投资人沟通,争取时间窗口。

2. 现金流是生死线,裁员是必要手段。 公司在资金链紧张时,未及时裁员以缩减成本,加速了枯竭。创始人应当将“现金流安全”置于扩张欲望之上。以本案为例,软件定价仅为行业平均50%,毛利极低,这种模式若无持续融资支撑,极易崩盘。

3. 融资不能依赖单一“贵人背书”。 本案中,实控人被留置导致融资断裂。创始人在融资规划中应设置备选方案,避免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单一渠道。

4. 放弃股权不等于失败,信用保全才是底牌。 在无力回购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股权、免除个人连带责任,保留了创始人未来重新创业的可能。个人信用破产才是真正的“出局”。

5. 整合出局可能是最优解。 当公司无法独立生存时,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让公司以另一种形态延续,投资人和创始人均能获得相对较好的结局,优于公司破产清算。本案中,投资人对整合方已有较长时间了解,双方整合容易、协同效应明显,且投资人股权平移后利益不受损,这是整合方案能够达成的核心前提。

6. 谈判中应主动管理个人债务。 创始人将150万元债权转移至技术总监,避免了退出后仍需承担公司债务的困境。在类似谈判中,创始人应主动提出此类安排。

7. 何为“体面退出”? 结合本案,体面退出至少包含三个要素:

· 不破产:公司以整合方式延续,而非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不被限高:创始人未因个人连带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保留信用:创始人具备重新创业的能力和资本,未来仍可进入其他行业。

     在此基础上,创始人虽放弃了股权和经济回报,但保全了个人信用与未来可能性,这就是体面。


声明: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行业、地点、金额、时间等信息做脱敏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本文作者:吴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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