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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上让一步,回款路上退十步


作者:李晓琳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保后理赔追偿处理赔经理
为了加快资金回笼,激励买方尽快清理账款,出口企业有时会向买方提供附条件生效的折扣。部分出口企业会提出,如买方还款,则同意给予买方一定金额的折扣,但由于提供折扣的前置条件约定不清晰,在买方尚未付款时,出口企业就折扣金额,是否可对买方确立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贸易债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案的介绍和经验总结可供出口企业在贸易谈判中进行参考。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至7月,出口商A向越南买方C陆续出口了多批空调。2022年9月,C未按期支付货款,A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及索赔,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追讨。
收到委托后,中国信保马上请当地渠道向C展开调查追讨工作。C向海外渠道表示,因A先前已承诺给予其2.03亿越南盾的返利,故其仅愿意支付扣除该返利后的货款余额5.81亿越南盾,但目前资金紧张暂无能力安排支付。对此,A表示其确曾向买方C承诺可给予其年度返利2.03亿越南盾,但返利生效的前提条件为买方需先付清剩余货款。A认为因买方一直未付清剩余货款,前述返利生效条件未成就,买方应按全额支付7.84亿越南盾的货款。
如上所述,买卖双方就折扣是否存在生效条件存在争议。经核对出口商和买方沟通的往来函电显示,出口商曾在邮件中承诺当买方还清欠款后,出口商将给予买方返利2.03亿越南盾。目前,因买方尚未还清欠款,折扣生效条件未成就,表面上,出口商仍对买方享有这部分金额的债权。
但实际上,本案的折扣生效条件是否成就的主动权掌握在了买方手上。若买方不还款,此折扣部分债权虽暂时保留,但出口商实质上无法获得清偿;若买方还款,则出口商应给予买方承诺的折扣,买方实际上仅需偿还剩余金额即可,出口商亦无法获得这部分债权的清偿。因此,附加了这样的前置条件后,出口商就折扣金额是否能对买方确立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贸易债权,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案例分析及建议
向买方提供折扣、返利是出口贸易中的常见操作,出口企业经常会通过让利促进销售和买方还款。以买方还款为前置条件的折扣看似给出口企业自身留有了保留全部债权,但如果前置条件设置不当,在买方尚未还款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能会面临丧失折扣部分债权的风险。
对此,建议出口企业谨慎向买方提供折扣、返利。若是必须向买方提供附前置条件的折扣返利,该条件成就不应该取决于买方行为,而是取决于客观情况,比如设定如买方在某日期前还款,则同意给予买方返利,否则返利将失效,买方仍应向出口商全额支付货款等。如此,出口企业方可对买方主张确定的有效债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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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附条件生效折扣的债权确立难题!》
图片来源:千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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