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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答复丨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之(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能否参与该国有组织的招标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6 19:03:55     0
发改委答复丨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之(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能否参与该国有组织的招标

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实务中,一个高频疑问始终存在:国有企业下属的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合法投标人,公平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不少国企工作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对此存在困惑,担心股权关联会直接导致投标资格被取消,今天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场景,给大家清晰解答。

答案很明确:国企下属参股子公司并非绝对不能参与母公司招标,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而非单纯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很多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有股权关联、存在利害关系,就必然不能参与投标,这其实是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片面理解。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这里的关键的是,该条款并未一概禁止所有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投标,而是设置了“双重条件”限制。

这两个核心限制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会被禁止投标: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确实存在利害关系(比如本案中的国企与下属参股子公司,因股权关联形成的利害关系);二是该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比如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潜在风险。

具体到国企参股子公司的场景,二者之间的股权关联确实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投标资格会被直接否定。只要国有企业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比如规范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投标资格要求、组建独立的评标委员会、全程公开评标流程和结果,确保参股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存在任何偏袒或特殊对待,那么这种股权层面的利害关系就不会影响招标公正性。

实务中需要注意,国企需主动规避潜在风险,比如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披露参股关联关系,评标阶段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杜绝相关人员干预评标过程。只要做到程序合规、流程透明,参股子公司就可以正常参与投标,合法合规争取项目,既保障了国企的招标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发改委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发改委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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