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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判刑哦!某券商员工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炒股,被罚没139万元!| 案例2025年第24期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6 17:43:50     0
会判刑哦!某券商员工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炒股,被罚没139万元!| 案例2025年第24期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12月,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券商员工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共计139万余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
当事人:王某,男,1986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深圳。
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职于ZJCF证券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立案时,任职于G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证券从业人员。罚单披露,当事人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
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王某因职务便利获取“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其违反规定,控制使用“熊某”证券账户,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54只,趋同交易金额2873.41万元,趋同交易盈利22.57万元。
二、违规持有、买卖证券
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和趋同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金额后,王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熊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55亿元,卖出金额1.56亿元,盈利18.84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规定,监管部门决定:一、对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7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某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万元,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王某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1.42万元,并合计处以98万元的罚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会判刑的哦,且已有先例!
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从处罚的程度来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行政处罚。新证券法191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处于50万元以上五500万元以下。
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赔偿。新证券法54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层次是刑事责任。《刑法》第18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019年7月1日施行的《两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某券商研究所所长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区某航,时任深圳某证券公司证券研究员、所长。袁某时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区某航受公司委派为某基金公司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袁某明知区某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某航推荐的股票,并将相应股票的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某航。区某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区某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区某航在一审审理期间退缴了相应钱款。
终审判决,区某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元。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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