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性谈判概念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并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经报批允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文件应当包含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等内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小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入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