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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修法重点: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规则统一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3 16:57:16     0
2026 修法重点: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规则统一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传来重磅消息:2026年将启动《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工作,核心目标是推动两法规则协调统一,消除适用冲突与管理壁垒。这一举措直指公共采购领域长期存在的痛点,旨在构建统一高效的市场规则体系。

曾经两法并行,为何会 “打架”?

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长期实行 “两法并行” 体制:1999年颁布《招标投标法》,侧重规范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公共利益;2002年颁布《政府采购法》,聚焦规范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与廉政建设。

两法在适用范围、采购方式、程序规则、监督体制上存在差异,尤其在工程采购领域形成 “规则交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未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这种 “双轨制” 导致同一类项目可能因采购方式、金额标准不同适用不同法律,产生冲突。

实践中为何会 “左右为难”

两法并行在实操层面带来多重困扰,让市场主体与采购人无所适从。

适用边界模糊

部分项目(如装修、智能化、机电安装工程)既可能达到招标标准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可能因分类界定不清适用《政府采购法》,出现 “既可适用又难界定” 的情况。

规则执行不一

两法在评标标准、质疑投诉程序、合同管理等规定不同,同一项目按不同法律推进可能产生结果差异,增加合规风险与沟通成本。

管理成本高企

采购人需同时熟悉两套法律体系,市场主体需应对不同监管要求,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升,影响营商环境优化。

政策功能受限

政府采购的扶持中小企业、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在工程领域因两法冲突难以全面落地。

两者差异在哪

对比维度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立法核心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公共利益、安全
规范财政性资金采购,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适用范围
境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聚焦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
以招标为核心方式,配套竞争性谈判、磋商等
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涵盖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评审方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多种方法,计算方式更加复杂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法律性质
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强调民事责任
属于行政法范畴,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监管主体
多部门协同监管,聚焦工程建设领域
财政部门主导监管,覆盖财政性资金采购全流程

修法将带来哪些改变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江湾法治与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肖北庚指出,政府采购法修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与招标投标法体制机制有效对接。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先形成的背景下,如何促进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与之协调一致十分重要。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也强调,此次修法需聚焦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推动两法规则的协调统一。

从目前情况来看,此次修法以 “协调统一” 为核心,有望破解长期困局:

厘清适用边界

统一工程采购规则,明确 “同一领域一套规则”,避免 “双轨制” 带来的界定难题。

简化合规流程

统一评标、质疑投诉、合同管理等核心程序,降低采购人与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

强化政策效能

打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工程领域的落地通道,更好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等国家战略。

对接国际规则

契合《政府采购协定》(GPA)等国际规则要求,提升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开放水平与国际竞争力。

两法修改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未来随着修订进程推进,公共采购领域将迎来更规范、更高效、更统一的规则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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