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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加强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自治区专家库)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行业,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综合性专家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自治区专家库集中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考核和退出等。
第四条 自治区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专家管理应当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级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资、能源、林草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各自分管行业专家的公开征集、入库审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征集专家、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续聘审核;
(二)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廉洁教育、考核评价;
(三)及时补充、更新、完善专家的专业类别和数量;
(四)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管理规范专家履职相关行为;
(六)依法查处专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所监督项目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依规暂停、终止、取消专家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自治区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同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专家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自治区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并将记录评价结果反馈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建设,应用数智技术提高专家管理水平。专业类别不足的,由自治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需扩充。
第九条 自治区专家库常态化公开征集专家,保证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入选自治区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活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申报专业相关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者一级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自治区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入选自治区专家库,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结合个人的专业教育经历、专业工作经历,在三级类别中选择相关评标专业,最多可填报3个三级专业类别,不得跨行业申报。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报信息、所提供证件(含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二)入库审查。申请人提交信息后,系统自动推送至对应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各盟市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按照本行业专家的入库条件及要求进行初审,自治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复审。
申请人所申报评标专业经审核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由于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更新确需调整评标专业的,应当在修改后提交审核。
(三)岗前培训。申请人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以短信方式告知其登录系统参加对应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廉洁纪律等方面的入库培训及测试考试。
(四)确认入库。申请人培训考试合格的,经对应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确认后,入选自治区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聘期制,每任聘期5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专家库系统提前半年以短信方式提醒聘期即将届满专家,并开放续期申请通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家可以在线提出续期申请,经对应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并通过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的,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相关教育培训等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修改分为自行修改和经审核修改。
自行修改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工作简历信息等。
经审核修改信息包括:申报信息、评标专业信息、职称证书信息、执业资格证书信息、回避单位信息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专家库建立专家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入库申请表、从事专业工作情况和简历、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参与评标工作情况、信用承诺、见证评价等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专家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专家所在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书面提出查询专家参加评标情况的申请,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或者干预;
(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四)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包含招标人代表):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对电子交易系统机器自动打分、人工智能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六)对同一投标文件的主观评分结果可能出现的异常偏差作出书面说明,并注明理由依据,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七)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不当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十)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系统个人页面进行线上请假,事后自主销假。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收到短信通知或者语音通知1小时后(含1小时,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标资格;
(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评标现场管理;
(四)进入评标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招标人之外的委托参加评标活动;
(六)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七)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八)不得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信息;
(十一)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二)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十三)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四)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五)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十七)不得将评标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区域;
(十八)不得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自治区专家库公信力的活动;
(十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抽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置线上或者线下专家抽取终端,无偿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原则上同一专业专家数量达到3个(含)以上的,可以进行抽取。旗县(市、区)远程异地单工位不受此限制。
(二)原则上同一专家评标结束后,7天内不可再被重复抽取。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对抽取的专家名单和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露。专家抽取系统应当完整保留抽取全过程的原始数据和运行操作日志,实现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专家抽取系统定期巡检,确保专家抽取工作规范高效、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应当从自治区专家库或者远程异地评标副场所在地的省级专家库中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自治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自治区专家库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激活各地区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抽取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需要在其他省(区、市)抽取或者邀请专家的,应当考虑专家抵达评标地点所需行程时间,可在评标开始之日前48小时内抽取。
专家确定后,专家抽取系统以语音、信息方式自动通知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同时,一并公布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进行适当隐藏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专家需要回避的,其中,专家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评标;
(二)评标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到场或者擅离职守的;
(四)无法胜任评标任务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评标任务的;
(五)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程序,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标。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包含招标人代表):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担任过招标人、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本次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依法随机抽取并确认的专家,除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人采用现场抽取专家的,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咨询服务和操作辅助。采用在线抽取专家的,应当由招标人对抽取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和记录本场所内参加评标活动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制定本行业全区统一的评价标准,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并向社会公布。考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响应抽取,准时到场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依法依规评标,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情况;
(四)经复核或者认定出现评标打分畸高畸低情况;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等情况;
(七)参加教育培训、测试和考核情况;
(八)其他能够反映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相关交易主体评价意见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专家采取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暂停评标、清退出库等措施,防范专家履职风险。
第三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以短信形式通知在库专家。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对应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核,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专家作出暂停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降低抽取频次、延长抽取间隔期的处理:
(一)未按要求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的;
(三)违反评标现场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四)累计迟到达3次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的;
(六)存在履职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同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评标结论有误,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评标、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标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五)捏造事实,伪造、虚构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申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专家自愿退出自治区专家库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该专家抽取资格,于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应当由对应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及时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清退。
招标人不得委派和聘请处于暂停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者已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受到严重处罚的专家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退休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专家库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统一在线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家违法违规举报电话,并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通举报通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记入专家电子档案,并向社会曝光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评标场所予以曝光。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专家管理的;
(二)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四)利用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专家库系统运行维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