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旨在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优化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升内在稳定性。
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引入更多耐心资本
修订后的《法律适用意见》明确扩大战略投资者的适用范围。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自行投资,或者委托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作为单一投资人通过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均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这些机构投资者以“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在规则层面,《法律适用意见》将此类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而将传统的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投资者。这一区分既体现了制度对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精准适配,也为中长期资金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参与路径。
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战略属性
为坚持战略投资者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法律适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持股比例要求: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达到这一比例后,投资者可以根据持股情况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在长期持股和较大比例持股的基础上,对资本投资者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要求:应当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所在产业发展情况,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者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促进市场资源整合、增强核心竞争力。这确保了战略投资不仅带来资金,更能带来实质性的价值提升。
完善信息披露与强化监管,维护制度公信力
为增强透明度,《法律适用意见》完善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及实际效果,接受市场监督。
在监管层面,意见强调严格禁止规避行为。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和股份锁定期要求,严禁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操作,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背景与意义:服务中长期资金入市国家战略
此次修订直接响应了此前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公募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银行理财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的核心目标是积极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更多耐心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和优质上市公司,优化投资者结构,培育长期投资文化,最终提升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随着《法律适用意见》的正式施行,资本市场将迎来更多中长期资金的战略性布局。这不仅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也为社保、养老、保险、公募等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适配的长期投资渠道,有望形成投融资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总体来看,此次修订是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标志着战略投资者制度更加成熟、包容和高效,为建设高质量资本市场注入新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