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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行业】危废企业管理不规范,被罚10万元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20 14:22:37     0
【危废行业】危废企业管理不规范,被罚10万元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维修业务,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有机溶剂、废机油、废机油瓶、废活性炭等多项危险废物,并建有一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贮存场所门未上锁,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管理措施,未制定危废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等制度。危废管理人员离开仓库后未及时关门上锁,导致一名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废品收购人员随意进入危废贮存场所,误以为现场堆放的是一般废品,遂擅自取出并运走废机油瓶共计约25千克。

(图为废品收购人员进入危废贮存场所,并将废机油瓶转移至电动三轮货车)

【查处情况】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调取视频监控、询问相关负责人等方式,固定了该公司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后续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公司已将流失的废机油瓶全部追回并规范贮存,并已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图为案发后流失的废机油瓶全部追回并规范贮存)

【案件启示】

废机油瓶等危险废物随意流入不具备资质的废品收购人员手中,有可能被随意拆解、倾倒或非法转卖,导致残油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于加工劣质油品重新流入市场,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绝非“小事”,任何管理漏洞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爆发的导火索,各产废经营主体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确保贮存场所封闭上锁、专人管理、制度上墙,从源头堵住危险废物非法流失的漏洞,切勿因一时疏忽付出沉重的法律和环境代价。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6.1.6条: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8.2.5条: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施运行操作制度、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 汕尾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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