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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
引言
Introduction
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026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针对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中的堵点问题,围绕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其中,多项条款直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隐形门槛”“地方保护”等痛点,将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全流程产生深远影响。

自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已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立项前的“必经程序”,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地方通过设置“本地分支机构要求”“现场报名限制”等条款排斥外地供应商;一些采购、招标项目信用评价暗藏“地方加分”;少数部门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走过场”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本次《修正草案》正是瞄准这些痛点,通过强化审查刚性约束、规范审查程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公平竞争审查真正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防火墙”。本次修正,旨在进一步压实审查责任、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

(一)审查标准细化
1.禁止以“本地分支机构”“服务便利度”设置加分门槛
《修正草案》在第十五条第(四)项中新增规定,禁止将“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服务便利度”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加分项。此前,部分地方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常以“本地化服务”为名,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对本地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新规定实施后,此类“隐形门槛”将被直接禁止,外地供应商无需再为参与本地项目额外设立机构,有效促进“全国一张网”的公平竞争。
2.叫停“仅允许现场报名、提交材料”的做法
《修正草案》第十五条第(六)项新增“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的限定条件,明确此类做法属于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行为。过去,一些项目为了“方便操作”或“暗箱操作”,仅接受现场报名或纸质材料提交,导致外地供应商因距离、时间等因素无法参与。新规定要求采购、招标项目必须提供线上报名、电子材料提交等便利方式,打破地域限制,让更多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3.税收优惠严格遵循“法定原则”
《修正草案》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不能随意对本地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所有税收优惠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压缩地方保护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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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机制闭环
1.“不合格”项目必须重新审查
《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政策措施作出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审查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此前,部分项目即使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仍“带病”进入审批环节。新规定实施后,审查结论将成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立项的“通行证”,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查,形成“审查-整改-再审查”的闭环管理。
2.多次“初审不合格”将被重点监督
《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新增第五款:“起草单位初审意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个采购部门多次出现审查不合格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介入整改,督促从根源上解决“审查不严”的问题。
3.例外规定适用需“备案、第三方评估”
《修正草案》新增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例外规定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需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增加了针对适用例外规定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要求。此前,少数地方以“公共利益”“应急需求”为名,滥用例外规定绕过公平竞争审查。新规定要求例外情况必须备案并进行第三方评估,防止例外规定“泛化”适用,确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审查的每一个例外都经得起推敲。
(三)监督保障升级
1.问题频发地区将被约谈负责人
《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新增:“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地区或部门多次出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府项目,其负责人将被上级部门约谈,倒逼采购方、招标人重视公平竞争。
2.新增违规追责情形
《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新增责任追究情形,包括未履行审查程序出台采购招标政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即出台政策、滥用例外规定等。无论是采购部门还是相关负责人,只要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都将面临严肃追责处分,违规成本大幅提高。
3.委托采购招标也需应审尽审
《修正草案》新增第四十九条,将政府部门委托企事业单位开展采购、招标活动的情形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针对部分政府部门通过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开展采购或招标项目,试图绕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新规定明确,无论活动以何种形式开展,只要是政府主导的,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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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方: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主动转变
1.完善内部审查流程
采购部门需梳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的审查流程,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项目立项环节,确保项目在发布公告前通过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特别是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本地加分”“现场报名限制”等违规条款,及时整改。
2.加强人员培训
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修正草案》的核心条款,提升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和把握能力,避免因“不懂法”导致的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内部审查责任制,明确审查人员的责任,确保审查工作不走过场。
3.主动接受监督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适用例外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第三方评估,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二)供应商:用新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1.关注项目的“公平性”
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时,重点关注采购、招标公告中是否存在“本地分支机构要求”“仅现场报名”等违规条款。如果发现此类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公平竞争权。
2.利用“线上渠道”参与竞争
新规定实施后,相关采购、招标项目必须提供线上报名、获取电子材料等便利方式,供应商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渠道,无需再为参与外地项目奔波,降低参与成本。
3.积极参与征求意见
目前《修正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供应商可以结合自身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规则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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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刚性约束”。通过细化审查标准、强化审查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将有效破除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的地方保护和隐形门槛,让更多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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