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市汽修企业
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告知书
各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漆渣、废油漆桶/容器、废清洗剂、废有机溶剂、废机油滤芯、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废三元催化器等。上述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
一、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公示
应明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规范设置信息公开栏,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实行产生、入库、出库“三本账”管理,确保账物相符、流向清晰。
二、规范贮存场所,严格分类存放
应设立专用危废贮存场所,无单独贮存设施的可设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用黄色警戒线明确区域范围。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并设置一定间隔,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安装24h视频监控(至少可回放30天),悬挂危废贮存设施或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标志,每个危废容器/包装物须保持密闭并粘贴危废标签。标签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三、依法委托处置,严禁非法转移
不得将废机油、废铅蓄电池销售给无资质的小商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危废,禁止非法倾倒、丢弃或交由无资质方处理;选择经营单位时,需核实其许可证范围(如是否涵盖本单位的危废类别)及有效期,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危废种类、数量、处置方式、责任条款)。
四、执行电子联单,强化转移管理
转移危废前,通过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ywxt.sthjt.jiangsu.gov.cn:18181/cas/login)填写电子转移联单,转移时需由双方共同核对危废种类、数量,禁止超量、超范围转移危废,运输过程须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严格查验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运输证经营范围、驾驶员押运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有效期等。
五、对接正规渠道,自主择优选择
请在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栏(http://bee.wuxi.gov.cn/ztzl/gtfwhjgl/index.shtml)内查询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信息,以及小微收集单位和废机油收集单位的服务方案及报价,供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单位。
六、落实源头替代,保证气固同治
对照环评审批要求,加强源头替代工作落实,切实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物料。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规范设置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加强运行维护,积极纳入活性炭再生利用中心闭环管理。
七、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责任意识
应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内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守法意识和操作规范。定期对贮存设施、管理台账等进行自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
附录一:汽修企业常见危险废物一览表

附录二: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贮存点、包装标识(需要标准尺寸)







附录三:汽修企业台账格式(示例)



附录四:部分汽修企业危险废物服务商名单(具体服务方案请在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栏内查询)

附录五:汽修企业常见危险废物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三)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
(六)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七)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八)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十)未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十一)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相关活动。
供稿:市局固体处

拟稿:韦婷婷
审核:丁 浩、刘 鑫
审签:金 路、王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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