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00万单独装修工程不能公开招标?
用了如何应对监督和审计?
一、问:政府机关采购800万单独的装修工程项目,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否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还是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
答:对于问题中所述800万单独的装修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定义的工程项目范围,即使超过了招标规模标准,也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得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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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的回复:
1.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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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国法秘财函【2015〕 736号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抅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釆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釆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巿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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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议
①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②800万超过必须招标规定的限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监督和审计应对策略
1.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的
回复: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发布的《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和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本项目不属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按照74号令第十二条和214号第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选择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
2.采用公开招标的
回复:
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单独的装修项目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七条所称的工程,同样不适用第二十五条,无法被选中。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高于《实施条例》,应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为建筑物的装修工程,全部使用财政资金,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6.《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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