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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民爆企业达成垄断协议 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被罚30万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13 22:44:32     0
组织民爆企业达成垄断协议 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被罚30万

4月10日,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因组织民爆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被罚30万元,涉案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赣祥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分别被处罚款20万元。

经查,2020年5月28日,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参加了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的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签署会。会上,当事人和参会企业共同签署了《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包含《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约》约定“协同做好产能控制工作”“建立省际双边合作协商机制......各合作市(区)公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约框架下开展友好协商,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实行购销合同备案制度......购销合同分别在供需双方所在地省级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备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诚信保证金制度”“设立省级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协调小组”等内容。《实施细则》约定“按原销售模式销售民爆物品,不新增销售点,各企业向各其他合作市(区)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跨省销售价格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工业电子雷管不低于17元/发”等内容。2020年11月11日,为推动广州签约协议内容的落实,当事人参加了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的八省民爆物品市场协调小组成员座谈会。会上签署了《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推进会纪要》,约定2021年起做到“两不增”(即不新增销售点,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

鉴于本案行为发生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施行前,按照新旧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为此,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对当事人涉嫌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开展了调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组织达成相关事项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行为。

一是构成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当事人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署的《实施细则》中约定“向与其合作省份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基数”,签署的《公约》中约定了“控产保价”内容限制、剥夺了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安排民爆产品产销量的正当权益,排除限制了民爆产品市场竞争,同时还约定通过建立购销合同备案、黑名单、诚信保证金等制约惩罚性保障措施,以达到共谋干预市场正常竞争的效果。另外,当事人还在《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推进会纪要》中达成不增加销售点、不增加销售量的“两不增”原则,以达到限制民爆产品市场投放量的目的。

二是构成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当事人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署的《实施细则》中约定“跨省销售价格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工业电子雷管不低于17元/发”,签署的《公约》约定了“控产保价”内容限制、剥夺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正当权益,排除限制了民爆产品市场竞争。同时,还约定通过建立购销合同备案、黑名单、诚信保证金等制约惩罚性保障措施,以达到固定民爆产品价格水平的目的。

据此,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3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涉案的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赣祥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分别被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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