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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收购加工贩卖名酒酒瓶、酒箱,构成犯罪!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5-11 11:43:24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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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回收

高档白酒酒瓶”

时常见人打着类似广告

骑车穿街走巷

收购名酒包装材料

殊不知此类买卖

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请看河南省遂平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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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

张某和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租用民房作为仓库

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

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

将回收的茅台、五粮液等

名酒包装材料

进行加工整理、配套组装

先后卖给他人

公安机关现场查扣

注册商标标识17448件

案发后

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制造

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认为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

张某和李某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非法制造两种以上的

注册商标标识共17448件

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且符合两高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

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

二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

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

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

均判处张某和李某

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并处罚金三万元

4

商标标识

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

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

商标物质表现形式

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

自行车上的标牌

服装上的织带等

本案中组装销售带有

注册商标的空旧酒瓶、包装物

成为可供再次使用的

酒类商品包装

属于非法制造

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

注册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

对用过的名酒酒瓶、包装箱

进行销毁处理

以防制假贩假者钻空!

来源:遂平县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豫法阳光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川商所”)成立于2010年9月,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316号绿地中心3304。

经过十年健康快速的发展,川商所逐渐完善了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专业分工、团体协作的服务模式,川商所主要业务涉及公司风险防范、刑事法律事务、金融税收法律事务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已经在业界形成了自己的服务品牌。川商所“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客户的满意”的服务理念及务实、优质的服务实践赢得了众多集团公司、金融机构的信任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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