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孝感县马宣林立卖水田约

孝感县石洪记立卖水田约

孝感县童熊氏立承继约

孝感县喻志云等立卖瓦屋约
孝感县喻志云等立卖瓦屋约(二)

喻志学立卖水田约
宣统三年九月二日(1912)孝感县陈五房人等立大卖荒地约
无论大清王朝还是近代,无不严格要求民间物权、债权流转交易,必须书立契约,并赴官府钤印,方为有效。此举显然有维护产权秩序之意,但是,国家征收契税的主要目的也难以掩盖。观览至此,留心者不难发现,即使大一统朝廷有统一的制度、政令,各地方实施的具体情况却难以划一。若深入到民间习惯层面,则更是样态纷繁,即使本省之内,或同府之不同州县,甚至同一州县之内,亦不无异同。诸种并行不悖、互有参差的现象,蕴含着地方与中央、习俗与制度、民便与官法之间的微妙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和合与包容特征。
本次“诚约信行 大别山区(湖北境)契约文书展”线上展览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期待与您下个展览再见!

来源:武威市博物馆
编辑:李明谕(文/陈列展览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