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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季度白酒行业重要政策法规和标准变化梳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10 14:35:52     0
2026年第一季度白酒行业重要政策法规和标准变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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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白酒行业重要政策法规和标准变化梳理

第一季度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始终秉持“让中国白酒的质量看得见”的质量理念,主动跟踪行业政策法规和标准动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持续推动泸州老窖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白酒产业链标准化水平。2026年一季度,泸州老窖对白酒行业重要政策法规和标准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详细如下:

    政策法规

(一)新增政策法规<<<<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明确新要求。

 一是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均负有配合召回的义务。

二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提级管理原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设区的市级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召回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可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工作。

三是完善召回等级及启动时限。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原来的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差别化设置各级时限,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新增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等不配合召回行为的处罚条款;同时,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力度。

白酒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快更新健全内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召回工作流程和责任人。同时,配合下游经销商、电商平台等做好召回信息传递与产品处置,避免因不配合而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此外,省级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提级管理原则加强监管,企业需提前梳理自身许可层级,主动对接相应监管部门,确保召回工作合规高效。

2.《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

为全面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联单规范》)等系列制度文件。

目录定品种:《目录》明确将5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准运许可管理范围,其中包括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等3种)、调味品(食醋等2种)、酒类(白酒原酒等4种)、食糖(全蔗糖糖浆等2种)、淀粉糖(果葡糖浆等3种),均需使用专用罐车运输。该目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未取得许可不得运输目录内食品。

办法管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在许可条件方面,细化运输容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准入门槛;在许可程序方面,明确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全流程的规范要求;在主体责任方面,构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全链条的责任体系。

联单管追溯:《联单规范》实施运输全过程的追溯管理。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各自如实全面记录交付、运输、装卸等环节信息,确保运输全程可追溯;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对联单记录内容核对确认、信息共享、存档备查,确保各方责任更加清晰。

三项新规明确将白酒及原酒纳入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目录。自2026年7月1日起,白酒企业须委托取得《准运证》的承运方运输,并严格执行联单管理(“一车一单一铅封”),做好发货查验与记录留存;自有运输虽可豁免许可,但仍需专车专用、喷涂标识并建立管理制度,违者将面临处罚。

3.《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商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电商管理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各方责任,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

对平台经营者,从身份信息核验、信息报送、人员培训、直播间分级分类管理、违法行为处置、风险识别、交易信息保存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环节,系统规定了事前、事中、事后的责任义务。

对直播间运营者,要求履行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互动内容管理、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义务,并明确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销售违法商品或服务等行为。

对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募、培训、使用与管理,并在商业合作及直播选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

同时建立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与会商研判机制;明确违法行为管辖原则;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并细化行政约谈的具体情形。

白酒企业需确保开展直播带货的主体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禁使用“特供”“稀缺”“保健功效”等虚假表述进行宣传,使用AI虚拟主播需明确标识,同时强化供应链审核与交易记录保存,配合平台分级管理。

4.《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为督促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其从六个方面强化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管:

1.扩大监管范围:将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MCN机构等全部纳入监管,各方均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到人,不可推卸。

2.压实平台责任:平台须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明确平台对网售食品负总责。

3.区分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开直播须公示许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纯带货方)须建立严格选品制度。各方均不得敷衍消费者。

4.细化禁止性要求:列出13类禁止直播经营的食品“负面清单”,严禁虚假宣传和混淆食品类型等行为,清单上的食品坚决不能卖。

5.强化监管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日常监管和年度抽检,技术监测记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证据。

6.完善消费者保护:平台须开通便捷投诉举报功能,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抓手,增强消费者维权底气。

白酒企业直播须持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选品抽检制,宣传禁暗示保健功能、虚构年份产区,自查确保同质同标。

5.《酿酒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酿酒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酿酒产业未来五年高质量发展擘画清晰蓝图,明确数智化、绿色化、国际化三大核心方向,标志着酿酒产业正式从规模扩张转向质效提升的新阶段。

《意见》围绕增强原料供给保障能力、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加强品牌文化赋能、完善产业支撑体系7方面提出21项重点任务,聚焦酿酒原料标准化基地发展、技术工艺装备提升、地方特色酒产区培育、标准规范体系建设4方面设置了专栏。

企业应抓住政策窗口期,筑牢原料“第一车间”,向科学种植与全程可追溯转型;以数智化赋能传统酿造,实现从经验到科学的跃升;主动融入产区差异化竞争,打造不可复制的风土壁垒;从“卖酒”转向“卖生活”,深度嵌入夜间经济与即时零售等新消费场景;以文化赋能品牌出海,通过非遗工坊和跨界融合讲好中国故事;同时布局新酒饮、践行绿色低碳、完善人才传承机制、抢占标准话语权。

6.《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26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

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法规征求意见稿<<<<

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近期,海关总署就《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以流程提速、信息严管、闭环退出为核心,直接影响境内进口商与境外出口商/代理商的报关效率、合规成本、供应链稳定性与市场准入资格。

《征求意见稿》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

(1)简化备案材料。企业办理食品进口商备案仅需填报《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取消3份备案材料;将食品进口商备案填报内容由20项精简至16项,企业只需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填报内容由20项减少至最少10项,企业仅需填报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压缩备案时限。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海关办理时限统一明确为3个工作日,提升备案工作效率,提高政务服务可预期性。

(3)精简备案流程。依托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应用,对企业基本备案信息一次性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录入;支持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时,同时勾选申请食品进口商备案,支持企业“一次备案多个事项”。

(4)优化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变更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在食品进口商出现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等情形时,海关可以主动注销食品进口商备案,建立退出机制。

酒类企业应抓住政策红利、快速完成合规备案,同时将信息动态管理和全链条记录纳入日常经营,以稳健姿态迎接更高效、更规范的进口贸易环境。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抽检。将抽检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并单列章节;拓宽风险抽检主体,明确实施情形,灵活抽样检验,规范结果研判与报送。

(2)优化信息公示,建立撤销机制。不再细列不合格信息具体内容,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监督抽检结果公示满三年后撤销。

(3)提高复检机构要求,规范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从承担过同级别及以上抽检任务的机构中随机确定;总局本级复检原则上要求复检机构与申请人不在同一省级区域。

(4)聚焦重点难点,解决基层问题。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再强制陪同,可均质备份抽样;网络抽检以消费者购买方式实施,不告知目的,文书无需签字确认;不合格结果复验:承检单位应建立复验程序,对存疑样品再次检验,微生物等项目由不同关键技术人员复核。

(5)坚持提质增效,加强监督和结果运用。上级可对下级抽检计划实施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本级及下级抽检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风险交流、跟踪抽检、风险信息收集及补充检验方法使用等要求。

白酒企业可建立健全内部质量风险监测体系,对生产工艺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动态监控与自我排查,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防。

         标准

紧跟政策法规和标准动向,我们一直在路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发布行业相关标准7项,标准征求意见稿5项,近期实施行业相关标准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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