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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六大刑事雷区:救命钱还是要命钱?|刑案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09 02:46:55     0
中小企业融资的六大刑事雷区:救命钱还是要命钱?|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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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尚志律师

企业要正常运营,资金是血液,融资是刚需。
订单来了要垫资、生产线升级要投入、资金链紧张要周转、工资房租水电要支付——每一次需要钱的时刻,对不少企业来说更像一场生死考验。
但是,银行晴天送伞雨天收伞,VC/PE要求高压价狠签对赌,“融资难、融资贵”,始终是悬在很多中小企业老板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作为企业主,你似乎每天都在为钱发愁,为了拿到“救命钱”,不少老板们病急乱投医,使劲浑身解数来搞钱。
但是,每一笔在绝望中涌来的宝贵现金流,看似是“救命钱”,却极有可能是在你脚下炸响的大雷,变成彻彻底底的“要命钱”。
你也许可能从未意识到,你熟悉的那些融资野路子,离刑事犯罪有多近。
在本文中,田律师以现深圳刑事商事律师和前金融从业者的双重经历背景,结合实务经验和最新法律法规与真实案例,尝试为你拆解中小企业融资中最常见的六大刑事雷区。
这些不是理论推演,而是真实发生、已经或正在被追责的鲜活案例。
看懂它们,不是让你绝望,而是让你安全地找到生路。
一、雷区一:内部集资——向员工和高管伸手
很多老板觉得,当公司面临巨大资金压力时,向内部员工和高管等自己人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不算“对外集资”,风险可控。
但实际上,这种“内部集资”的边界极其模糊。
司法实践中,只要未经批准、承诺还本付息、面向不特定对象(哪怕是公司内部人员),一旦突破“特定对象”(如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范围,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当员工人数多、金额大、有固定回报承诺时,也极易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陈某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2)鲁1602刑初439号、(2023)鲁16刑终6号、入库编号2024-03-1-113-001)中,陈某先虽向员工发布公司高息吸收存款信息,但未限制吸收存款对象范围,由员工以口口相传方式为公司宣传吸收存款,后陈某先以某公司名义与前来存款的员工、员工亲属、其他社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陈某先未经批准,擅自通过公司员工以口口相传方式向公司外部人员公开宣传高息吸收存款信息,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并责令陈某先退赔集资参与人689.877204万元。
类似的案例,在深圳、在全国的中小企业圈都并不少见。
由此,田律师给出两点建议:
1、内部集资不是避风港,若要迫不得已进行,必须严格限定范围、不承诺固定回报、避免公开宣传。
2、若真想用员工钱的,建议考虑转为更合规的股权激励模式,走“股权激励+合伙平台”路线,同时合同协议中避免出现“固定利息”等描述。
二、雷区二:供应链金融变种——虚构贸易背景融资
供应链金融本是帮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的好工具,但有些老板却动了“歪心思”——通过虚构贸易合同、伪造送货单、虚构应付账款或应收账款等方式,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信用证融资或直接向保理公司申请融资。
这种“空转”的融资模式,本质是骗取银行、保理公司资金,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在张某嵩、胡某等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2023)豫刑终326号)中,2017年3月,张某嵩以虚假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构太康县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甲光电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别向某某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1200万元、1800万元,王某学以某农商行的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款主要被用于支付工资、报销款、货款、利息等,余款流向太康县某某棉业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和陈焕永等单位和个人。后经诉讼,某农商行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经鉴定,某农商行损失本金3000万元、利息573.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嵩犯贷款诈骗罪成立。
在唐某贷款诈骗、合同诈骗案((2023)闽刑终234号)中,2018年,同案人谢某海以某乙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或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虚构某乙公司享有对某某医院的应收账款,并指使被告人唐某、同案人黄某芳假冒某某医院人员参与签订合同,向被害单位某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理融资32000万元、某某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理融资18751.093611万元,上述融资款均被同案人谢某海等人用于归还债务、支付利息及中介费等。截至案发,仅归还某本金及保证金等共计1593.094777万元,尚有30406.905223万元未归还;归还某本金及保证金6557.4514万元,尚有12193.642211万元未归还。以上共计42600.547434万元未归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123076.4470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参与骗取某某保理公司人民币42600.5474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深圳作为外贸和制造业重镇,供应链金融发达,这类案件更是高发。
对此,田律师提醒注意:
1、供应链金融必须“真实交易+真实债权”,否则即便有部分真实业务,整体仍可能被定性为骗贷或合同诈骗。
2、在签订合同申请贷款当时,有虚构应付应收账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后续有主观还款意愿,无实际逃避还款义务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3、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真实贸易背景,任何“虚构”都是在触碰法律红线。银行对贸易背景的核查越来越严格,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三、雷区三:预付卡/充值——倒闭前的最后一搏
“充1万送5千,充5万送3万!” 、“买课送年卡”,这种预付式充值优惠,在餐饮、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很常见。
很多老板觉得,“我只是提前收点预付款”。但法律上,以“预付”为名,实际是为了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周转,若客观上自己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明知无法履约仍大规模收款,并事后拒不退款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特别是如果企业已经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迹象,还通过推出高折扣大幅优惠预充值活动,以此吸引客户充值,短期内收取大量客户预付款,随后关门跑路,则百分百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在刘某岑合同诈骗案((2018)豫0105刑初1577号)中,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岑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中州大道西南角的朵哈假日酒店负一楼以投资建设零距离健身俱乐部为名,在未投资的情况下招募营销团队向不特定被害人预售健身卡,与被害人签订健身服务入会协议并收取被害人健身卡预售款。刘某岑在收取大量预售款后仅将少部分用于健身房的建设,并于2018年5月30日将健身俱乐部通过虚假转让给他人的方式将收取被害人的钱款据为己有。经对刘某岑的诈骗数额进行审计,结论为:根据收款记录统计的刘某岑涉嫌诈骗总金额为1462072.8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下,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涉案赃款1462072.82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田律师给出两点建议:
1、预付式充值表面是营销,实则是用未来服务换现在现金,企业若经营困难,应及时止损,而非通过过度营销充值“饮鸩止渴”。
2、预收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恶意敛财后逃匿。在无法继续经营时,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避免被刑事追究。
四、雷区四:私募外衣下的公募——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
“我们这是私募产品,门槛低、收益高,只要10万就能投,保你稳赚不赔!” 有些机构或企业,自己或与其他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打着“私募”的旗号,承诺保本保息,对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通过降低投资门槛的方式,向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合格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来募集资金。
而实际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不得公开宣传。
听起来高大上的各种“私募基金产品”,如果未备案、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公开宣传、承诺保本,那就不是私募,而是非法集资。
因设立伪私募非法集资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在民营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是很常见的,典型如深圳小牛资本案、红岭创投案,上海中晋案、快鹿案以及目前正在侦办的深圳鼎益丰案等,这些案件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都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坏,已决犯都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未决犯中的鼎益丰案隋广进也绝不会轻判。
对此,田律师提醒注意三点:
1、私募不是“谁都能设立”,公开宣传、降低门槛的“私募”,本质就是非法集资。
2、企业若希望通过私募融资,必须严格遵循私募监管要求,确保投资者适当性,不得承诺固定回报,且全程合规操作。
3、司法实践中,因涉及非法集资,相关借款/投资合同因违反金融管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刑事立案后,受害人一般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救济。
五、雷区五:过桥贷款中的骗局——虚构建贷理由
“银行贷款马上就下来了,就差一笔过桥资金周转一下,利息按天算,一周内肯定还!”、“银行说先还1000万,一周后再放2000万,找个过桥资金,先还进去。”
过桥贷款本是短期周转的“应急工具”,但有些老板却为了拿到过桥资金,向过桥方虚构建贷理由,甚至伪造银行批贷文件,结果续贷没批,钱还不上。。
更有甚者,根本没有真实的贷款需求,只是以“过桥”为名骗取资金,这种行为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另外,田律师提醒注意,即便有真实的贷款需求,若虚构建贷理由,也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王栋诈骗案((2019)京刑终142号)中,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栋虚构做过桥贷款、小额贷款等事由陆续从被害人董某处取得钱款5309.9万元,案发前归还董某2451.6万元。后王栋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截至案发,王栋尚有2858.3万元未退还被害人董某。王栋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玩游戏、消费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洪百伟诈骗案((2016)闽刑终362号)中,洪百伟在持续亏空已经达到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以办理“过桥贷款”为由向被害人大量借款,以此填补资金缺口,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对此,田律师特别提醒注意:
1、过桥贷款风险高,务必基于真实的贷款需求,且提前确认银行贷款的可行性。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2、刑事实务中,虚构关键事实、隐瞒无还款能力真相,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在具体过桥贷款操作中,建议让银行出具书面“续贷承诺书”或“授信审批函”
4、建议在过桥协议里写明“若银行未放款,资金原路退回+利息封顶”,降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六、雷区六:承兑汇票贴现陷阱——买卖非法取得的汇票
承兑汇票贴现是中小企业盘活票据资金的常用方式,但有些老板为了快速拿到现金,会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进行“民间贴现”,甚至买卖非法取得的承兑汇票。
但是,田律师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承兑汇票,或明知是非法取得的汇票仍进行交易,还可能涉嫌票据诈骗罪。
在陈从贵、陈兴学票据诈骗案((2020)鄂03刑终57号)中,2014年1月上旬,被告人束今朝经被告人江兴贵介绍从王某处以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张伪造的金额为4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XXX21,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5日,出票人江苏千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款人宜兴市国权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48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15日)。尔后,经江兴贵介绍,束今朝将该伪票交给被告人陈从贵,束、陈二人共同预谋商定由陈从贵用该伪票办理“抵押贷款”等事宜。被告人黄**强在明知该汇票系伪造的情况下,受陈从贵的安排指使,将该伪票从武汉带至十堰交给被告人陈兴学办理“抵押贷款”。被告人陈兴学又将该伪票交给被告人李如志办理“抵押贷款”,李如志又将该伪票交由被告人明光办理“抵押贷款”。被告人陈兴学、李如志、明光为偿还自己的债务,明知该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抵押贷款”,不能用于贴现,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积极寻找下家办理“抵押贷款”。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从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及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对此,田律师给出三点建议:
1、承兑汇票贴现必须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贪图低价进行民间贴现,更不能买卖非法取得的汇票。
2、所有票据交易务必通过银行或持牌机构,保留完整交易链条,只收“有真实贸易背景+增值税发票”的银承,且保留全套合同、物流单
3、票面金额超过 100 万,一定要让出票行出具“确权查询回执”,千万别贪“折价 5% 以上”的票,折价越高,刑期越重
写在最后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现实,也是真切的事实,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再难也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对融资的“雷区”更不能忽视。
融资的刑事风险,往往源于“急”和“贪”。急则乱,贪则昏。
很多老板之所以踩雷,都是因为抱着各种侥幸心理,却不知一步错、步步错。
田律师始终认为,企业经营具有周期性,融资是帮助企业渡过周期的好人,而不是终结企业的罪人。
在您下一次为钱奔走时,不妨先问自己一句:这一步,踩中雷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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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关于作者:

田尚志律师  系深圳执业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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