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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载苔痕凝岁月 八千程灯影篆春秋】

聚焦大安保生态 筑牢从业者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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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修订是自2009年首次发布以来的重大更新,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宏观背景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规范的一次体系化重塑与制度化升级。本文旨在对新《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剖析其修订的时代背景、核心要义、制度创新与实践要求。特别地,本文将聚焦于国有保安这一特殊行业,系统分析其独特的廉洁风险点,并结合《规定》的具体条款,提出一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贯彻落实策略与行动路线图。文章认为,新《规定》不仅为国有保安企业领导人员划定了更为清晰、严密的“红线”,更通过构建“大监督”体系,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坚强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而国有保安企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客户安全、服务国家战略的特殊力量,其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状况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信任和国家形象。
2009年版的《规定》在过去十余年间,对规范国企领导人员行为、防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腐败行为也呈现出新的形态,如手段更加隐蔽、利益输送链条更加复杂、金融化与信息化特征日益明显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中央于2026年2月28日对《规定》进行修订并发布,可谓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本次修订的《规定》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论述。它不仅是对过去反腐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对未来国企治理的顶层设计。其深远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引领的强化: 《规定》开宗明义,在总则第三条强调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政治忠诚和担当作为置于廉洁从业的首要位置(《规定》第四条),体现了新时代国企领导人员首先是党的干部的政治属性。
制度笼子的织密: 相较于旧版,新《规定》的行为规范更为具体、全面,覆盖范围更广。从传统的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到新增的盲目追求政绩、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等,构建了一个覆盖决策、经营、用人、作风等全方位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如利用虚拟货币、隐名代持、融资性贸易等手段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显示了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监督体系的整合: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建立“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打破了监督壁垒,旨在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规定》强调将廉洁要求融入公司治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长效机制,并首次明确提出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规定》第十六条),这标志着对国企的监管正从传统手段向现代化的治理模式转型。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深度解析新《规定》的核心内容与制度亮点;第二部分聚焦国有保安行业的特殊性,剖析新《规定》如何在该行业精准落地;第三部分为国有保安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贯彻落实行动路线图。


新修订的《规定》共五章三十八条,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其制度创新和亮点突出,可归纳为“一个核心” “七大禁令” “一张网络”和“一把利剑”。
一
一个核心: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廉洁从业总要求
《规定》第四条首次系统性地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五项总体要求,这不仅仅是行为准则,更是政治宣言。
对党忠诚是根本。 将其置于首位,强调了国企领导人员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责任。
担当作为是关键。 将廉洁与发展统一起来,反对“躺平式”干部,要求在推动企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体现廉洁价值。
依规依法是底线。 明确了“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基本原则。
保障民生是责任。 突出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人民立场。
作风过硬是保障。 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为廉洁从业的日常要求。
这五项要求,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画像”,将廉洁从业从单纯的“不贪腐”提升到了“忠诚、干净、担当”的更高政治境界。
七大禁令:全方位、无死角的行为规范“负面清单”
《规定》第二章从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以“禁止”和“不准”的形式,详细列举了七大类、共计60余项禁止性行为,堪称史上最严、最全的“负面清单”。
第六条:严防滥用职权,守护国资“钱袋子”。 此条聚焦于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特别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违规决策、企业改制并购中的利益输送、违规投融资担保等高风险领域。与旧规相比,新增了对领导人员薪酬福利、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堵住了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漏洞。
第七条:严禁权钱交易,斩断利益输送链。 此条是反腐败的核心条款,体现了极强的“与时俱进”特征。除了传统的收受礼品礼金,新增了对虚拟货币等新型贿赂媒介的禁止(第七条第一款);对“期权腐败”的打击,明确禁止“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第七条第一款);对隐蔽的交易形式,如低买高卖、委托理财获取不正常收益、隐名入股、代持股权等进行了精准画像(第七条第二至四款);并首次明确禁止“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第七条第五款),精准打击了新型腐败。
第八条:严禁违规经营,划清公与私的界限。 此条旨在防止国企领导人员“靠企吃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从原先的“2年”延长至“3年”(第八条第四款),并明确了限制范围和活动内容,大大增加了“权力变现”的难度和成本。对兼职取酬的管理也更为严格,强调“额外利益”的禁止。
第九条:严管亲属从业,构筑“防火墙”。 此条是针对“裙带腐败”和“家族式腐败”的专门规定。不仅禁止领导人员本人为亲属谋利,更将监督探头延伸至亲属的投资入股行为(第九条第一款)、经营活动,甚至领导人员之间的“交叉持股” “相互请托”(第九条第四款)。这要求领导人员不仅要管好自己,更要管好家人和身边人。
第十条:严禁政绩冲动,树立正确发展观。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大亮点之一,首次将“盲目追求政绩”作为廉洁从业的禁止性行为单列一条。它深刻揭示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背后的腐败风险和对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害。条文列举的过度负债、偏离主业、无序扩张、数据造假、融资性贸易、挂靠经营等行为,都是近年来国企领域爆雷的重灾区。这表明,中央要求国企领导人员的“政绩”必须是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政绩。
第十一条:严禁违规用人,营造清朗政治生态。 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此条对任人唯亲、封官许愿、突击提拔、违反程序、跑风漏气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了全面规范。新增的“随岗位变动打招呼调用原任职企业人员”(第十一条第八款)和“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第十一条第九款)等规定,精准打击了国企内部的“山头主义”和“圈子文化”。
第十二条:严反“四风”问题,筑牢作风堤坝。 此条全面贯彻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文山会海、漠视职工权益等作风问题纳入廉洁从业范畴,体现了“风腐一体”的治理理念,要求领导人员在小事小节上也要守住底线。
一张网络:立体贯通、协同高效的“大监督”体系
《规定》第三章用长达17条的篇幅,构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立体化监督网络,其核心是“贯通协同”。
党内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要求每年至少听取1次专题汇报,并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重点(《规定》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强调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深化风腐同查同治(《规定》第十五条)。
多元监督主体协同发力。 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出资人监督(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规定》第十八条)、财会监督(《规定》第十九条)、职工民主监督(《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外部董事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的职责。特别是强调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异常情况机制,激活了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力量。
监督手段现代化。 明确要求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规定》第十六条),这为发现隐藏在复杂业务和多层股权结构下的腐败问题提供了技术利器。
企业内部治理是基础。《规定》要求企业将廉洁要求融入公司章程和日常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合规、风控、内审等机制(《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特别是对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和境外业务廉洁风险防控(《规定》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具体要求,实现了监督从“体外”向“体内”的深度融合。
《规定》第四章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体现了严厉性、综合性和惩戒性。
处理方式多样化。 涵盖了从谈话提醒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链条(《规定》第三十条)。
经济处罚精准化。 明确规定要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规定》三十一条),让违规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职业生涯“熔断”机制。 建立了与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挂钩的禁入机制,特别是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规定》第三十三条),形成了强大震慑。
容错与澄清并举。 《规定》第三十四条也明确了“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非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追究,并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国有保安企业兼具市场化经营和准公共服务的双重属性,其业务模式、组织架构和运营环境决定了其独特的廉洁风险。要让新《规定》在该行业真正落地生根,必须紧密结合行业实际。
一
国有保安企业的特殊性与核心廉洁风险点
根据对部分保安企业的业务模式分析,国有保安企业存在以下特殊性,并衍生出相应的廉洁风险:
业务模式的特殊性:
劳动密集型与人员管理风险: 保安企业拥有大量一线员工,人员招聘、岗位分配、薪酬核算、劳保用品采购等环节,容易滋生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与“吃空饷”、任人唯亲等问题。
项目驱动与招投标风险: 主要收入来源于承接各类安保项目(人防、技防、武装押运等),特别是政府、大型国企、重要活动等项目,竞争激烈。这使得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分包转包等环节成为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的重灾区。
装备采购与供应链风险: 业务涉及大量装备采购,如服装、车辆、监控设备、安防系统等。供应链环节多,技术参数复杂,为收受回扣、指定供应商、采购质次价高产品等腐败行为提供了空间。
现金流密集与资金管理风险(尤其武装押运): 武装押运业务涉及大量现金流转,内部控制若不严密,极易发生监守自盗、挪用资金等问题。
组织架构的特殊性:
分支机构众多与监管穿透难: 国有保安集团通常下设多个分公司、子公司、大队、中队,管理层级多,地域分布广,容易形成“中梗阻”和监管盲区,上级政策“层层递减”。
“准军事化”管理与“一言堂”风险: 行业管理带有一定的“准军事化”色彩,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于“一把手”或少数领导,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个人意志凌驾于制度之上。
外部环境的特殊性:
与公权力部门联系紧密: 国有保安企业在业务上常与公安、交通、文旅等政府部门密切协作,这种紧密联系在促进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公职人员与企业领导人员之间发生利益输送的风险。
涉外业务拓展与境外廉洁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保安企业开始承接境外安保项目。面对复杂的境外法律环境、商业惯例和文化差异,商业贿赂、洗钱等合规和廉洁风险急剧上升。
二
将“七大禁令”精准对标保安行业风险点
要将《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将抽象的禁令转化为具体的、可识别的行业行为。
对标第六条(滥用职权):
风险场景: 某市国有保安公司总经理,未经集体决策,个人拍板决定斥巨资购买一套华而不实的“智慧安防指挥系统”,并以“紧急采购”为由规避公开招标。
落地举措: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装备采购、技防项目投资、新业务拓展等,必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所有项目招投标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程留痕,杜绝“暗箱操作”。
对标第七条(谋取私利):
风险场景: 某公司分管装备的副总,其亲属开设了一家安防设备公司。该副总利用职务影响,安排下属在制定采购参数时“量身定制”,使其亲属公司频频中标,并以“技术服务费”名义收受好处。
落地举措: 建立供应商“黑名单”与“白名单”制度,对所有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和廉洁尽职调查。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特别是本人、配偶及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在采购决策中,凡涉及关联方,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对标第八条(违规经营):
风险场景: 一名退休的保安集团高管,利用其在职时积累的人脉资源,在退休后一年即入股一家民营安保公司,并帮助该公司从原单位承揽了大量业务分包。
落地举措: 建立健全国企领导人员离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跟踪管理机制。签订离职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违反《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的后果。对经审批离职人员的新去向要进行登记,并定期抽查。
对标第九条(为亲属谋利):
风险场景:某保安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将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亲戚安排进入公司的清闲岗位“吃空饷”,或者安排到待遇优厚的人防驻点。
落地举措: 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所有岗位(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笔试、面试过程邀请纪检人员全程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关键岗位、上下级岗位不得有亲属关系。
对标第十条(盲目追求政绩):
风险场景: 为了在年底报表上做大营收规模,某国有保安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的保安服务或设备购销合同,空转资金,制造虚假业绩,并从中套取资金。
落地举措: 强化主责主业,严禁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性业务。国资监管部门要改进业绩考核体系,从单纯看重营收规模,转向更加注重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风险控制能力等高质量发展指标。审计部门要将融资性贸易、虚假合同等作为审计重点。
对标第十一条(违规用人):
风险场景: 某保安集团“一把手”在即将退休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突击提拔多名自己的“老部下”到关键分公司担任负责人。
落地举措: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凡提四必”,即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对“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的提名权、决策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对标第十二条(“四风”问题):
风险场景: 某公司领导以“慰问一线队员”为名,组织超标准宴请,并让下属业务单位用“会议费” “培训费”等名目违规报销。
落地举措: 细化并公开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公务接待、差旅、用车等标准。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多级审核,对大额、异常支出进行重点监控。
三
构建符合保安行业特点的“大监督”体系
将《规定》第三章的监督网络具体化,是防止制度“悬空”的关键。
强化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第二十、二十四、二十五条):
项目承接环节: 建立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从市场、财务、法律、廉洁等多个维度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关联交易项目,必须由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发表意见。
人员派遣环节: 实行人员管理信息化,建立全公司统一的人力资源数据库,杜绝“账外人”和“吃空饷”。岗位轮换制度化,特别是对项目经理、大队长等关键岗位,定期进行轮岗。
设备采购环节: 推行集中采购和电子化招标,所有采购流程线上化、透明化。建立供应商廉洁承诺制度,将反商业贿赂条款写入采购合同。
激活外部董事的“前哨”作用(第十七条):
国有保安企业应依法配齐外部董事,并确保其占董事会多数。
建立外部董事定期巡查、独立约谈中层干部和一线员工的机制。
明确外部董事向出资人机构纪检部门或党委直接报告重大廉洁风险的“绿色通道”。
筑牢境外业务的“防火墙”(第二十六条):
设立专门的境外业务合规官或合规岗,负责对项目所在国的反腐败法律进行研究,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严格执行境外项目财务负责人由总部委派制度,资金支付实行“双签”或多级授权。
建立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应对当地政府的“索贿”等不当要求。

为确保新《规定》的全面有效执行,建议国有保安企业采取“四步走”的行动策略。
第一阶段
启学习宣贯与思想动员(今年上半年)
目标: 确保全体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新《规定》应知应会,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
行动:
党委中心组专题学: 公司党委(党组)带头,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规定》全文。
全员培训覆盖学: 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竞赛、在线考试等,将《规定》内容传达到每一位管理人员。
警示教育深入学: 结合近年来行业内外的违纪违法案例(如相关公职人员或企业高管因招投标、采购腐败被查处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大会,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廉洁承诺公开学: 组织所有领导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
制度对标与修订完善(今年下半年)
目标: 对照新《规定》的要求,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将廉洁要求固化为刚性约束,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行动:
制度“体检”: 由纪检、法务、内审、人力、财务等部门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对现行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采购管理规定、财务报销制度、人事管理规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进行全面梳理。
对标修订: 找出内部制度与新《规定》不符或存在模糊地带之处,逐一修订完善。例如,在采购制度中增加对隐名代持、关联供应商的识别和规避条款;在人事制度中细化亲属回避的具体情形。
查漏补缺: 针对新《规定》提出的新要求,如境外业务廉洁风险防控、大数据监督等,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阶段
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2027年上半年)
目标: 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廉洁风险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形成“不敢腐”的持续震慑。
行动:
全面自查自纠: 组织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照“七大禁令”,深入排查本单位、本岗位存在的廉洁风险点,建立风险清单和整改台账。
开展专项审计: 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审计力量,对近三年的重大投资项目、大额采购合同、关联交易、境外业务等进行专项廉洁审计。
深化专项整治: 针对排查和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挂靠经营、融资性贸易、违规招投标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阶段
长效机制建设与文化培育(2027年下半年)
目标: 将廉洁从业内化为企业文化,融入日常经营管理,构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长效机制。
行动:
融入公司治理: 将廉洁从业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
强化科技监督: 加快财务、采购、人力资源等系统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异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自动预警。
建设廉洁文化(《规定》第二十八条): 打造具有保安行业特色的廉洁文化品牌,弘扬忠诚、奉献、担当的职业精神。开展“廉洁家风”建设活动,引导领导人员管好家庭“后院”。
畅通监督渠道: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设立并宣传内外部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快查快办,并保护举报人。
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在国企领域的重大制度成果。它为国有保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国有保安企业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极端重要性,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懈怠。
“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国有保安企业应以此次新规出台为契机,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抓铁有痕的决心,通过扎实的学习宣贯、严密的制度建设、彻底的风险排查和长效的文化培育,将《规定》的每一条要求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和实在的成效。唯有如此,方能锻造出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安保铁军,在新的征程上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诚如古语所云:“奉公如法,则上下平。”(《晏子春秋》),一个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终将是其最核心的竞争力。




安保心防365
以心筑防 安如磐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