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4-02
光明区2025年鼓励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
2.《光明区促进商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4号)
(二)管理依据: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工信规〔2026〕1号)
二、支持方式、标准及数量
(一)支持方式:项目均采取事后资助。
(二)支持标准:对随市、区政府部门组团参加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随区政府部门组团参加境外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支持数量:无数量限制,但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光明区商务局据此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金额以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的企业。
2.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4.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受理开始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5.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6.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光明区区级专项资金。
7.同一项目深圳市、光明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的展位租赁费实际投入。
8.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二)专项条件
申报项目已被列入《光明区2025年重点展会清单》,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参展。
五、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6年4月7日(星期二)9:00至2026年4月27日(星期一)18:00(注:网上申报在非工作日也可进行。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应于纸质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所有均需通过网络初审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