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精神,强化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天津市财政局于近日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简称《清单》)。

《清单》共包含55项监督内容,监督对象包含采购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清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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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精神,强化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天津市财政局于近日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简称《清单》)。

《清单》共包含55项监督内容,监督对象包含采购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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