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系统集成、统领性的法典,这部法律不仅整合了环境保护、大气、水、土壤、固废、海洋、放射性等多个单行法的核心制度,也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上升到法典层面进行系统规定。
对企业而言,最直接、最现实的影响之一,就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将从“专项合规要求”进一步升级为“法典刚性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明确要求企业制定、备案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将风险防控、隐患排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协同联动、应急处置、事故后评估等内容,整体纳入统一法律框架中。
这意味着,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将成为企业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治理体系的关键抓手。
一、上升到法律要求
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企业编制、评审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已经上升为国家法典中的明确责任和义务。
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未报备案;
(三)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
环境应急预案已经从“建议做、要求做”,转变为必须做。
二、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已成为全过程管理体系
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业环境应急工作必须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步骤:先进行环境风险物质及风险单元识别,再进行突发事件典型情形后果分析,之后评估和完善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措施,最后进行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确定;
企业环境应急步骤:进行评估及完善企业环境应急物质应急装备及应急人员,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分级基础上,进行突发环境事件救援体系的建立,信息报告包括内报上报周报,部门联动;之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先有事件调查评估,再谈后续修复和责任落实。
三、突出环境隐患排查极端重要性
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环境隐患排查与治理,是环境风险防控三道防线的源头,其极端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前对这一点并没有硬性要求,法典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是科学合理且具有极为重要的实操性。
四、物资储备、演练、应急准备被写入法典,预案管理从“纸面化”转向“实战化”
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法典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应急预案必须与应急物资(装备)、队伍、应急演练、信息报告机制联动起来。
现实不少企业虽然有预案:应急物资与环境风险物质特性及数量不匹配,绝大多数企业的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流于安全演练,应急预警应急处置没有针对性没有实操性。
因此企业应完善如下内容:
一是建立与环境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应急装备清单及应急姐救援队伍;
二是明确应急预警应急响应流程;
三是应开展多次情景化、实战化演练,演练应分别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
四是确保三类报告机制的实用性;
五、强化预案的协同效应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责任体系,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并启动应急联动措施。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不仅仅围绕企业内部编制,须考虑与外部体系的衔接。尤其是位于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沿江沿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周边,或者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油品、废水集中排放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更需要在预案中明确与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园区管理机构、下游受影响单位之间的联动关系。
未来优秀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除了公司内部怎么干,还要出了事以后跟谁对接、谁来支援、怎么协同、怎样通报。
六、细化重点行业、重点场景预案
第二百九十一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百九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百九十三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预案并备案、演练。
第三百四十五条,针对海洋污染事件,规定国家、地方政府及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配备设备器材并备案。
第三百七十条,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制定油气污染应急预案。
第五百三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依法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备案。
第四百一十五条,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未来会呈现出明显的“分类化、场景化、行业化”趋势。
不同类型企业,不仅要有综合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可能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细化为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海洋污染应急预案、油气污染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或专项处置方案。
七、事件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加强
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的重要依据。
这意味着,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作用不只体现在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中,在事故发生后,它也可能成为监管部门、调查机构判断企业是否尽责的重要依据。
如果企业预案缺失、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未按预案组织应急、未履行报告和处置义务,都可能在后续责任认定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从企业风险管理角度看,环境应急预案已经不只是“应付检查”的材料,而是可能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认定,甚至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文件。
八、企业重点做什么?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企业至少应尽快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对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一次系统体检。重点检查预案是否仍符合最新法律框架,是否覆盖主要环境风险源,是否与实际工艺、装置、危险物质、排放环节相匹配,是否存在照搬模板、长期未更新、演练记录简单化等问题。
第二,把预案修订建立在环境风险重新识别基础之上。尤其是涉及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单元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废水外排、含油系统、储罐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海洋工程、园区排口等重点部位的企业,应重新梳理事故场景和应急需求。
第三,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和队伍。对照预案要求逐项核查,确保关键物资“对的上、用的上”,关键人员“知道怎么做、出了事能到位”。
第四,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真正检验预案是否能启动、指令链条是否顺畅、污染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外报告是否及时,而不是简单走流程。
第五,做好与政府和周边单位的衔接。尤其是园区企业、重点监管单位和可能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企业,更应重视外部联动。
九、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正在从分散要求走向系统治理,从文本备案走向实战能力,从单点合规走向全过程风险防控。
对企业来说,真正需要重视的,不只是“法典要求必须编预案”这件事本身,而是法典背后传递出的更高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以环境风险识别为基础、以监测预警为前提、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以协同联动为支撑、以责任追溯为约束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谁能更早完成从“有预案”到“预案真能用”的转变,谁就更能在新法实施后降低环境风险、减少法律风险,也更能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保持合规主动权。
来源/ 生态环境环境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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