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安排(效力关键)
1.优先由股东/实控人作为对赌义务方,避免仅由目标公司直接对赌。
2.公司如需参与对赌,必须明确:
○回购需走法定减资程序
○现金补偿以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3.实控人、核心股东一并签署,约定连带责任。
二、对赌目标(避免陷阱)
1.指标必须可量化、可审计:优先用扣非净利润、营收、经营现金流。
2.明确口径:是否含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合并范围。
3.不将IPO审批、政策变化等不可控事项作为唯一对赌条件。
4.业绩目标实事求是,不盲目为高估值承诺过高目标。
三、补偿与回购(控制责任上限)
1.现金补偿:
○公式清晰,设置补偿上限(通常不超本金+合理资金成本)。
2.股权回购:
○回购价格、年化收益、付款期限明确。
○年化利率不宜过高,避免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
3.禁止“双重补偿”(既现金补偿又回购高价)。
4.明确税费承担,避免争议。
四、公司治理与经营限制(不被过度绑定)
1.谨慎接受:
○一票否决权泛化
○随意更换管理层
○限制正常融资、分红、对外担保
2.明确投资方知情权边界,避免过度干预经营。
五、履约保障(防止被无限追责)
1.担保、质押、共管账户等量力接受,不掏空个人资产。
2.明确对赌失败后的履行期限、宽限期。
3.约定违约救济顺序,避免直接冻结公司账户。
六、特殊主体合规
1.国资:必须评估、备案、审批,防止国资流失。
2.上市公司/拟IPO:
○申报前通常需清理对赌或设置自动终止条款。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七、争议与证据(降低诉讼风险)
1.明确审计机构与争议审计规则。
2.约定管辖法院/仲裁机构,避免异地维权。
3.所有变更、补充必须书面确认。
八、红线条款(坚决不签)
1.公司直接无条件回购/补偿,不减资、无利润也必须履行。
2.补偿/回购畸高,显失公平。
3.要求股东无限连带责任且无上限。
4.约定明股实债、保底保收益。
5.为达标要求财务造假、虚增收入。
九、签约后风控
1.建立对赌台账,跟踪业绩完成情况。
2.重大经营变化及时沟通,避免被认定“恶意违约”。
3.提前规划现金流与履约能力,防止资金链断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