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山西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26 21:48:40     0
山西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山西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山西省政府采购协会。英文译名:

Shanxi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sociation,缩写SXGP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山西省内从事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单位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本团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桥梁,发挥委员会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协调关系。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业务培训。加强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行业自律。积极开展行业调研,发布行业信息,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行业指导和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为会员提供智力支持;

标准制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制定政府采购行业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作

维护权益。支持会员依法经营,调解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协助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投诉事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熟悉本行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从业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对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的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参加外界各项活动;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