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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展中心海关与长宁区商务委联合推出政策宣贯2026年第3期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24 20:15:14     0
上海会展中心海关与长宁区商务委联合推出政策宣贯2026年第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出口管制工作的相关公告,为便于相关进出口企业了解掌握,上海会展中心海关会同长宁区商务委联合推出政策宣贯2026年第3期,梳理汇总了相关公告原文,供广大企业参考。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

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

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附表1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允许散装,不同类别的再生黑粉原料应分类放置。

  符合附表2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二、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3824999996。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三、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检验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定是否符合附表1指标要求。

  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2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四、进口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5年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7号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

关于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两用物项对日本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

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2026年1月6日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1号

公布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20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20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6年2月24日)

商务部

2026年2月24日

附件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6年2月24日)

1. 三菱造船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Shipbuilding Co.)

2. 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Aero Engines, Ltd.)

3. 三菱重工海洋机械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ne Machinery & Equipment Co., Ltd.)

4. 三菱重工发动机与涡轮增压器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Engine & Turbocharger, Ltd.)

5. 三菱重工海事系统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time Systems, Ltd.)

6. 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统公司(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 Aerospace Systems Company)

7. 川重岐阜工程株式会社(KAWAJU Gifu Engineering Co., Ltd.)

8. 富士通防卫与国家安全株式会社(Fujitsu Defense & National Security, Ltd.)

9. IHI原动机株式会社(IHI Power Systems Co., Ltd.)

10. IHI主要金属株式会社(IHI Master Metal Co., Ltd.)

11. IHI喷气机服务株式会社(IHI Jet Service Co., Ltd.)

12. IHI宇航株式会社(IHI Aerospace Co., Ltd.)

13. IHI航空制造株式会社(IHI Aero Manufacturing Co., Ltd.)

14. IHI宇航工程株式会社(IHI Aerospace Engineering Co., Ltd.)

15. 日本电气网络传感器株式会社(NEC Network and Sensor Systems, Ltd.)

16. 日本电气航空宇宙系统株式会社(NEC Aerospace Systems, Ltd.)

17. 日本海洋联合株式会社(Japan Marine United Corporation)

18. JMU防务系统株式会社(JMU Defense Systems Co., Ltd.)

19. 防卫大学(National Defense Academy of Japan)

20. 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Japan Aerospace Exploration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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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发布、新华社、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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