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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30日 46名酒司机被查|春季守护行动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5-06 01:30:29     59

4月24日-30日
蚌埠交警
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
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严防酒驾醉驾肇事肇祸

行动中
共查处酒后驾驶46起
其中饮酒驾驶28起
涉嫌醉酒驾驶18起

市区典型案例曝光



驾驶人:曹某

驾驶车辆:皖CL04**

检测数值:319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程某某

驾驶车辆:皖MNP8**

检测数值:232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赵某

驾驶车辆:皖C55D**

检测数值:207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谭某某

驾驶车辆:皖C65**学

检测数值:199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吕某某

驾驶车辆:皖CD20**

检测数值:162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苏某某

驾驶车辆:皖CL1H**

检测数值:130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周某

驾驶车辆:皖CZQ3**

检测数值:130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徐某

驾驶车辆:皖CJW7**

检测数值:128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张某

驾驶车辆:皖C1Y1**

检测数值:105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欧某某

驾驶车辆:皖CWE0**

检测数值:90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崔某某

驾驶车辆:皖MBY8**

检测数值:81mg/100ml

涉嫌醉驾

驾驶人:赵某某

驾驶车辆:皖CN87**

检测数值:80mg/100ml

普通两轮摩托车

涉嫌醉驾

驾驶人:冯某

驾驶车辆:皖CFC6**

检测数值:73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王某

驾驶车辆:京LBJ0**

检测数值:60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张某某

驾驶车辆:皖CCZ3**

检测数值:60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刘某某

驾驶车辆:皖CL56**

检测数值:47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王某某

驾驶车辆:皖SD9Z**

检测数值:45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张某某

驾驶车辆:皖C7U5**

检测数值:42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易某某

驾驶车辆:苏DG08**

检测数值:42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袁某某

驾驶车辆:皖CMY5**

检测数值:37mg/100ml

饮酒驾驶

驾驶人:李某某

驾驶车辆:皖CKV2**

检测数值:25mg/100ml

饮酒驾驶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困倦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

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注意 
近期,我省发生多起因酒驾醉酒引发的亡人交通事故:
案例一、2023年3月27日20时11分许,丁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栖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溪龙科技公司”前路段时,碰撞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行走的岑某某,造成岑某某死亡。经初步调查,丁某某醉酒驾驶、驾驶车辆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二、2023年3月5日15时24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济宁线(G23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池州市境内764公里600米处,与迎面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死亡。经调查,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
案例三、2023年3月14日11时03分,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肥西县紫蓬镇沿上小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大栗树公交站附近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某(电动四轮车乘坐人)受伤。经调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标线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贾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




酒后驾驶车辆极易肇事肇祸,蚌埠交警始终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将持续开展酒驾整治集中统一行动,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驾驶人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聚餐聚会时要及时劝阻酒后开车,共同抵制酒驾醉驾,切勿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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