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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锦囊】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关注!排污许可证申领10问10答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24 17:55:19     0
【环保锦囊】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关注!排污许可证申领10问10答

为进一步服务辖区企业,规范汽车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填报工作,顺义区生态环境局针对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梳理了以下答疑,供相关企业参考。

1.我们是一家新建的整车制造厂

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如何确定?

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均为重点管理,除重点管理之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为简化管理,除重点管理以外的且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为简化管理,其他为登记管理。

3.溶剂型涂料的范围和界定是什么?

   水性油墨、水性漆属于溶剂型吗?

答:溶剂型涂料一般指的是以溶剂为载体的涂料,所谓溶剂型,就是指油性;水性油墨、水性漆一般指的是以水为载体的油墨、涂料,不属于溶剂型。

4.汽车制造业油性漆(含稀释剂)的使用量按照设计值进行判定还是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判定?

答: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汽车制造业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的计算原则为:投运满三年的,按照近三年年最大油性漆(含稀释剂)使用量来确定;投运大于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5.汽车制造行业喷涂废气排放口及烘干废气排放口都是主要排放口吗?

答:不一定,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排污单位的喷漆(含溶剂擦洗、喷涂、流平、热流平)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及烘干(含电泳、胶、中涂、面漆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需根据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是否达到10吨及以上判定喷漆(含溶剂擦洗、喷涂、流平、热流平)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及烘干(含电泳、胶、中涂、面漆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是否为主要排放口,具体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进行判定。

6.我们公司生产汽车零部件,应该用哪个规范来填报?

答:应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根据该技术规范内容,其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因此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670)的排污单位,适用该技术规范进行填报。

7.如何判定是否需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若需开展,如何开展?

答: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要求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VOCs泄漏认定浓度为2000μmol/mol(北京地区的认定浓度),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或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泄漏认定浓度,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标准中要求进行泄漏源修复。

8.汽车制造业是否执行涂装自行监测指南?

答:含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业,优先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086-2020),其他仍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

9.《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1227-2023)实施后,汽车制造行业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口还需管控恶臭(氨、硫化氢)吗?

答:仍需管控,根据《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1227-2023)6.5的规定,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1227-2023)表1、表2及5.3的要求,恶臭类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的要求。

10.是否为可行技术如何判定,若未采用可行技术,需提供什么其他材料,是否影响排污许可证申报?

 答:排污单位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中6.2可行技术要求中所列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能够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认为采用的为可行技术。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属于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希望以上解答能为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供清晰指引。如有更多疑问,请及时咨询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员/段云雁

转载请注明来源: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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